当事人:祁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1448144483W
地址:祁阳市祁阳大道与真卿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陈美玉 电话:139****5087
根据本局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重复收费违规行为。2025年10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重复收费-盆腔粘连分离术。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对部分患者同时收取二次剖宫产术与盆腔粘连分离术费用,盆腔粘连分离术属于重复收费。涉及医保患者71人次,涉及违规金额为47112.00元,按该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50%计算,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23556.00元。
二、重复收费-阴道填塞。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收取宫颈锥形切除术同时收取阴道填塞费用,阴道填塞属于重复收费。涉及医保患者34人次,涉及违规金额为1122.00元,按该院平均实际报销比例50%计算,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561.00元。
上述2个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48234.00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24117.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美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医院住院HIS系统、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检查记录单1份、医保取证单1份、住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各3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重复收费行为。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0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医保罚告字〔2025〕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存在重复收费违规行为,经计算,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24117.00元。
综上,当事人重复收费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院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对你院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退回损失医保基金24117.00元;
2.处损失医保基金1.5倍罚款36175.5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祁阳支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账 号:819100001046000001
收款银行:祁阳农业银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职工医保基金收入户
账 号:18710901040004087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祁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403390000000001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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