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祁阳市七里桥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1448144838X
地 址:祁阳市七里桥镇湖塘湾社区11组
法定代表人:刘志 电话:189****5672
依据2025年永州市医疗保障局下发的大数据分析疑点数据,2025年6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违规行为。
2025年6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超标准收费
该院存在数字化摄影(DR)同人同时收费高于160元,共涉及医保患者24人次,涉及违规费用701.4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453.10元。
二、重复收费
1、该院存在给患者行一个主部位的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收取多次费用,共涉及医保患者6人次,涉及违规费用152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98.19元。
2、该院存在收取住院诊查费的数量超过总住院天数,共涉及医保患者482人次,涉及违规费用4900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3165.4元。
3、该院存在收取床位费的数量超过总住院天数,共涉及医保患者122人次,涉及违规费用1264.4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816.8元。
4、该院存在收取护理费的数量超过总住院天数,共涉及医保患者479人次,涉及违规费用4806元,其中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出3104.68元。
上述5个问题共涉及违规金额11823.8元,其中涉及医保基金支出7638.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刘志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医院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违规超标准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用明细。
证据三: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医院医保系统费用明细数据、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19份,证明当事人违规重复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住院诊查费”、“床位费”、“护理费”费用明细。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7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医保罚告字〔2025〕第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经计算,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7638.17元。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属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行为。
综上,当事人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院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对你院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退回损失医保基金7638.17元;
2、处损失医保基金1.5倍罚款11457.2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祁阳支行
户 名:祁阳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账 号:819100001046000001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祁阳农商银行
户 名: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403390000000001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