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03857XU。
住所:祁阳市银岭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弩,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10月10日作出的《回复函》不服,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申请人2025年11月16日、2025年12月4日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2月10日予以受理,申请人拒绝当面及电话听取意见,于2026年1月30日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经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0月10日作出的《回复函》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年8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第五孩龚某戊的育儿补贴申请,因对被申请人审核进度以及结果有异议,于2025年9月30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催告函》,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的答复,程序上与实体上存在违法与不当。一是行政程序存在显著瑕疵。《回复函》以“龚先生”称呼申请人,背离了我党行政机关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实质上是“官本位”的流露,在程序上破坏了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亲和力。二是,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八条的“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表述,是引导与鼓励,而非对超出生育数量的否定,国家与地方文件均大力推行支持生育政策,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对国家和地方政策文件视而不见。申请人的第五孩属于合法生育的子女。被申请人以“第五孩”为由拒绝发放补贴,实质是将“提倡三孩”曲解为仅三孩可享受补贴,属于对政策的错误适用。恳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您的第五孩龚某戊的育儿补贴申请不符合育儿补贴政策”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生育孩子的数量,国家及湖南省有明确限制规定。自2021年5月31日国家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一对夫妻生育子女数量均有明确规定:
1.2021年8月30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三章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二)再生育子女数,省卫健委有文件规定。2022年6月2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应用解释》(湘卫人口家庭发〔2022〕2号)文件,对再生育子女作出了明确解释:
《条例(2021)版》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子女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是指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或多个子女:
1.有一个或多个子女鉴定为残疾;
2.鉴定为残疾的子女已经法定程序取得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
3.该夫妻经医学检查无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三)育儿补贴子女数,国家及湖南省有明确限制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国家对3周岁以下婴幼儿全面发放育儿补贴,对育儿补贴申领子女数认定均有明确要求:
1.2025年8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25〕24号)第二章第五条: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对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所谓“符合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生育子女时,遵循了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孩子数量和特殊情况生育:即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生育子女,即称为符合法律法规”。
2.2025年9月14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湘卫人口家庭发〔2025〕3号)第二章第五条:育儿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户籍在我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育儿补贴。
第六条 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子女数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婴幼儿,可享受育儿补贴,不受子女数不超过三个的限制:(一)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无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后生育的婴幼儿;(二)孩次为3及以下的双胞胎或多胞胎婴幼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您的第五孩龚某戊的育儿补贴申请不符合育儿补贴政策”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一)审核符合规定时限。龚某于2025年8月25日10:43提交婴幼儿龚某戊的育儿补贴申请,单号为43250825 1038554047502480,我局审核时间为9月30日,镇及市两级审核时间是在27个工作日内,符合上级文件规定时限。
(二)适用依据正确。龚某与张某于2015年8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系有效初婚,婚后于2016年7月28日生育第一孩女龚某甲,属于符合政策生育;国家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后,龚与张于2018年12月14日生育第二孩男龚某乙,属于符合政策生育;2021年5月31日国家全面实施三孩政策前,龚与张于2021年1月10日生育第三孩女龚某丙,属于不符合政策生育;因第二孩龚某乙于2021年7月经鉴定为残疾且办理了残疾证,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2022年8月13日龚与张生育了第四孩女龚某丁,属于符合政策生育;2024年6月21日龚与张生育了第五孩女龚某戊,属于不符合生育政策生育,故不能申请享受育儿补贴。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您的第五孩龚某戊的育儿补贴申请不符合育儿补贴政策”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一)定性准确。2021年5月31日国家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龚与张此前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只有第二孩龚某乙经鉴定为残疾并办理了残疾证,也就是说只有一个子女而不是两个或多个子女经鉴定为残疾,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条例》应用解释的规定,龚与张在已有三个孩子的基础上,可再生育一个子女,而不能再生育两个或多个子女。所以龚某戊虽然是3周岁以下婴幼儿,但因系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婴幼儿,其申请育儿补贴审核结果为:不通过。不通过的原因:补贴对象资格不符。该孩子属于第五孩,不符合补贴政策。
(二)系统提示。申请人于2025年8月25日10:43提交婴幼儿龚某戊的育儿补贴申请,申领系统自动显示龚某戊的育儿补贴申请为“四孩及以上”,2025年9月30日9:56大忠桥镇及市卫健局审核结果为:不通过,下午3:48龚即收到“湖南卫健”短信提示:“您于2025年8月25日提交的育儿补贴申领材料已被退回,请核实申请单及相关材料,如有疑问,请登录育儿补贴申领系统首页查找属地县级卫生健康局或乡镇(街道)业务办理机构电话咨询,谢谢!”对不符合育儿补贴申请条件的对象,国家系统会自动识别提示。
(三)回复及时。2025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龚某通过邮寄发来的申诉信件,随即会同大忠桥镇对龚某的诉求进行了调查核实,与龚本人进行了沟通,并于2025年10月10日17:15将《回复函》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寄给了龚某本人,应答准时高效。
四、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理解片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实行全面三孩生育政策,但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即生育第四孩及以上的。龚与张作为湖南人,必须遵循《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条例》应用解释规定生育的子女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也才能据此申领国家育儿补贴。
(二)对国家育儿补贴对象误读。国家《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和《湖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明确育儿补贴对象为2025年1月1日起0-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且子女数计算为夫妻共同生育的三个孩子,即一孩、二孩、三孩均可同时享受。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无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后,生育的婴幼儿,不受子女数不超过三个的限制。也就是说符合政策生育的第四孩、第五孩均可享受育儿补贴,事实上龚与张2022年8月13日生育的第四孩龚某丁,经大忠桥镇2025年10月9日初审和市卫健局2025年10月10日审核调查后,已经申报育儿补贴成功,也将在第二批发放到位。
(三)对申请人的诉求不予支持。申请人龚某生育第五孩龚某戊不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条例》应用解释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婴幼儿,虽然龚某戊属于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但不能享受育儿补贴政策。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及《条例》应用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和《湖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申请人龚某实际生育孩子的时间和子女数。请求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您的第五孩龚某戊的育儿补贴申请不符合育儿补贴政策”的《回复函》意见。
经审理查明:
龚某与配偶张某于2016年7月28日生育第一孩龚某甲,于2018年12月14日生育第二孩龚某乙(残疾),于2021年1月10日生育第三孩龚某丙,2022年8月13日生育第四孩龚某丁,2024年6月21日生育第五孩龚某戊。
2025年8月25日10时43分,申请人通过湖南省育儿补贴申领系统提交了其第五孩龚某戊的生育补贴申请。
2025年9月30日9时56分,乡镇审核结果为不通过。当天下午3时48分,“湖南卫健”短信提示申请人:“您于2025年8月25日提交的育儿补贴申领材料已被退回,请核实申请单及相关材料,如有疑问,请登录育儿补贴申领系统首页查找属地县级卫生健康局或乡镇(街道)业务办理机构电话咨询,谢谢!”。
2025年9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催告函》,要求被申请人加快审核进度,2025年10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EMS单号:XA37017778043。
2025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函》,并于当天邮寄送给申请人,EMS单号:1328380591425。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第四孩生育补贴申请通过,其第五孩生育补贴申请的乡镇初审结果为不通过,并确认其第五孩生育补贴申请不符合政策。
2025年10月11日10时15分,被申请人在湖南省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再次确认“同意乡镇意见”。
2026年1月19日,申请人通过微信确认拒绝当面或电话听取意见,表示将提供书面意见。
2026年1月30日,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内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适用依据错误,事实认定不清,程序等多项违法情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全员人口信息档卡(含张某生育信息及户成员信息);(二)龚某乙残疾证;(三)《催告函》邮寄凭证;(四)湖南卫健短信提示截图;(五)《回复函》邮寄凭证;(六)龚某丁、龚某戊生育补贴申请及审核系统显示截图。(七)申请人拒绝听取意见微信截图;(八)申请人书面意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一个或多个子女鉴定为残疾并取得残疾证的,可以再生育一个或多个子女。根据《湖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湘卫人口家庭发〔2025〕3号)第五条第一款“育儿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户籍在我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湖南省育儿补贴对象为,2025年1月1日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2025年1月1日起,夫妻生育子女不超过3个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可享受生育补贴。特殊情况下,已生育的3个孩子中有1个或多个残疾的,再生育的1个孩子或多个孩子可享受生育补贴。
本案中,申请人生育了五个孩子,第四孩龚某丁、第五孩龚某戊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已生育的3个孩子中有1个残疾(龚某乙),其再生育的1个孩子可享受生育补贴,即申请人再生育的第四孩龚某丁可享受生育补贴且事实上已享受生育补贴,其再生育的第五孩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生育补贴的申请条件。申请人申请龚某戊的时间是2025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寄出《回复函》的时间是2025年10月10日,未超出《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25〕24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五孩龚某戊生育补贴的审核作出的《回复函》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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