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448145216X。
住所:祁阳市浯溪中路77-79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6年2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6年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2月2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效。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缺乏附件;申请人申请公开《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7月,工作人员以永发改价[2022]11号文件代替,签订日期相差近2年的时间,属于文不对题,请核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祁住依复[202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答复内容
第一,被申请人经核实,将被申请人处保存的祁阳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小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送到申请人指定的邮箱。申请人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未提供为由,提出异议。
第二,鉴于祁阳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小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在履行之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时间,告知申请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用现行有效的《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永发改价费[2022]11号,2022年10月28日颁布)。对于永发改价费[2022]11号文件,申请人可以登录政府网站自行查询。申请人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7月,被申请人引用的物价审批文件是2022年,两者不符为由提出异议。经被申请人释明并向申请人发送《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函》,申请人明确表示“取消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这一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三,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因招投标文件资料过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需收取信息处理费,通过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后已告知其自行前往祁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公楼313室进行查阅,申请人予以认可。
二、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答复了申请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2026年2月4日收到祁阳市数据局发送的《祁阳市数据局依申请公开交办函》,被申请人2026年2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祁住建依复[202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推送给祁阳市数据局,数据局随即通过依申请管理系统将答复书推送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事实与理由部分,表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缺乏附件,因备案义务主体祁阳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物业服务合同附件,故被申请人无法提供
具体到本例申请而言,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共三项,除附件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之外,其余答复均符合要求。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备案义务主体未备案的信息(被申请人处没有的信息),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祁住建依复[2026]1号答复在实体上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在程序上满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限要求,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处不存在的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6年1月31日,申请人向祁阳市数据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祁阳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小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投标文件》”。
2026年2月4日,祁阳市数据局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交由被申请人办理。
2026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祁住建依复〔202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现已通过你填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的接收方式将相关信息发送到您指定的邮箱,《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根据《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永发改价费〔2022〕11号)文件进行收费,您可以登录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进行查询,因《招投标文件》资料过多……通过与您电话沟通后已告知您可以前往祁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公楼313室进行查阅。”
2026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及上述公开的信息扫描文件送达至欧某电子邮箱(2505251237@qq.com)。
2026年3月4日,祁阳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申明,称其在2020年10月进驻某小区后,只向被申请人进行了物业合同主体备案,并没有提供物业合同附件。
2026年3月25日,本机关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自述被申请人告知其招投标文件过多需要收费后,其放弃了对招投标文件的公开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交办函;(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祁阳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明;(五)本机关电话听取意见笔录。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根据不同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另,鉴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因招投标文件过多,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需要收费后,申请人已自愿撤回公开招投标文件的申请。本机关对该项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审查。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予以公开,申请人所称公开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附件,被申请人经向祁阳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核实,确认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备案时未提交合同附件,被申请人对未由其制作、保存的信息不负有公开职责。故被申请人对其保存的该项信息已经予以公开,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际系由祁阳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小区开发商自行约定,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指引申请人查询《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永发改价费〔2022〕11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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