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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5〕68号
  • 2026-09-30 10:57
  • 来源: 祁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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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803776。

住所: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波,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所所长,一般代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1月13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1月12日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经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签收申请人对祁阳市某食品店的投诉举报函,但至今仍未作出受理、立案与否的决定,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2日收到一份邮寄信件,其中有投诉举报函2份(投诉举报人签名分别为冯某、王某)和委托书1份(冯某委托王某),签署日期均为2025年10月17日;另有冯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淘宝交易页面打印件1份。被投诉举报人均为淘宝店铺某国际物流(营业执照名称为祁阳市某食品店),交易物品名称均为“天然草药咖啡”。当日,被申请人受理以上投诉举报。

2025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下属派出机构龙山监管所执法人员对祁阳市某食品店的登记注册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龙山街道宝塔街社区陶铸路71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该店在此地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该处也无其他名称实体门店开展经营。执法人员通过淘宝联系某国际物流客服,客服回复该“天然草药咖啡”的发货地址为广东省。

由于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进行实际经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一直无法联系上被投诉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通过淘宝电商平台发生交易,发货地址在广东省,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祁阳市不是其违法行为发生地,被申请人无法实施异地管辖,被投诉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立案条件,遂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因投诉举报人冯某未提供受托人王某的身份证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王某的的受托身份不予认可。2025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投诉举报人冯某邮寄送达《关于冯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以及《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处理结果及投诉终止调解决定。

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情况的说明

2025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当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予以受理。但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受理告知。10月29日,被申请人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因被申请人一直不能联系上被投诉举报人,为充分保障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多次开展走访、询问调查,属于特殊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于11月10日延长15个工作日核查期限。11月17日,被申请人制发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直至11月20日被申请人向投诉举报人邮寄处理回复书,同时告知已于10月22日受理投诉,说明受理投诉已是第22个工作日,超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7个工作日,程序存在瑕疵,属于主动纠错行为。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11月22日14:12签收回复书,应当知悉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被申请人虽然在告知受理投诉时出现了程序瑕疵,但后续组织调解、处理举报等工作都严格遵循《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开展,做到了处理程序合法合规。

三、关于冯某和王某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次数查询情况

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查询投诉举报人冯某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50次,举报40次;申请人王某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395次,举报199次。两人频繁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其行为已不具备正当目的性,存在主观上滥用诉权的意图,涉嫌职业索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处理投诉、调解、举报的法定职责。虽然程序存在瑕疵,但对投诉举报人和申请人的权利及处理结果不产生实际影响,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5年9月28日,申请人在淘宝店铺“某国际物流”(营业执照名称祁阳市某食品店)购买263.8元天然草药咖啡。

2025年10月7日,申请人将购买的其中3袋天然草药咖啡委托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产品含有西地那非。

2025年10月12日,案外人冯某在淘宝店铺“某国际物流”(营业执照名称祁阳市某食品店)购买180.8元天然草药咖啡。

2025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冯某及申请人邮寄的2份投诉举报函与授权委托书,并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冯某投诉举报祁阳市某食品店一事委托王某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文末有冯某作为委托人签字。

2025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对祁阳市某食品店进行实地核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大门紧闭,房屋出租。祁阳市某食品店经营者李邦林未在祁阳市龙山街道XX社区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同日,注册地址所在社区出具被投诉举报人未在该场所经营的证明。

2025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延长对冯某的举报投诉的核查期限。

2025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冯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回复内容为“一、祁阳市某食品店实际经营地不在祁阳,建议冯某向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二、被申请人已将该个体工商户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预警,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三、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祁阳市某食品店,被申请人决定终止投诉调解。”但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回复。

2024年11月17日,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2025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向冯某邮寄《关于冯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冯某建议其向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二)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三)祁阳市龙山街道宝塔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四)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五)案件来源登记表;(六)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 龙山-010号);(七)延期核查期限审批表;(八)检测报告;(九)《关于冯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邮寄凭证;(十)本机关听取意见记录。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2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当日进行了线索登记,于2025年10月29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登记地祁阳市龙山街道XX社区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发现被投诉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实际经营,祁阳市龙山街道宝塔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出具了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实际经营的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发货地亦为广东省。据此,被申请人对案外人冯某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及终止投诉调解的回复。申请人与冯某投诉举报对象及事由一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仅回复了冯某,未将不予立案及终止投诉调解的结果一并告知申请人,未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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