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006626565K。
住所:祁阳市浯溪中路248号。
负责人:柏熠,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祁阳市林业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占四军,祁阳市林业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12月8日及2025年12月30日12345平台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月6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日在湘易办12345平台举报,申请人11月24日在抖音平台祁阳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购买的“山石草籽种子”没有标签,被申请人12月8日回复申请人已责令商家下架,停止销售。但申请人12月15日再次在抖音购买到了某公司“山石草籽种子”,被举报人没有整改,被申请人履职不到位,申请人于12月22日在12345平台进行反馈,要求被申请人处罚某公司,被申请人12月30日仍以同样的理由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监督职责严重缺位,被申请人仅对被举报人作出整改要求,但未进行任何跟踪核查,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未产生任何实际监督效果。某公司未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销售数量巨大,情节并不显著轻微,不符合《永州市林业主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的答复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全面履行了调查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祁阳市12345政府热线于2025年12月3日、23日接到关于申请人分别于11月24日、12月15日花费4.55元和4.62元在某公司抖音商铺上购买山石草粒种子两包的投诉举报事件,转交祁阳市林业局后,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12月24日组织种苗站、行政审批股执法人员联合前往某公司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核实,该公司的山石草粒种子产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但分装销售的小包山石草粒种子产品附有使用说明,没有放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已责令该公司从网站平台下架了该山石草粒种子产品,进行整改,并已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据以作出决定的关键事实虚假,且未履行法定调查与监督职责,导致行政决定的基础根本不存在。一是被请人于2025年12月5日、12月24日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履行法定调查,且于2025年12月8日和12月29日在平台上进行了回复。二是该公司的山石草粒种子产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但分装销售的小包山石草粒种子产品附有使用说明,没有放入标签,责令该公司从各网站平台下架了该山石草粒种子产品,并及时进行整改,已停止销售该产品。
申请人提出本案违法情节不符合《永州市林业主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的适用条件,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并未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永州市林业主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永林字[2023]2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作出责令该公司从各网站平台下架了该山石草粒种子产品,进行整改,并已停止销售该产品。依法全面履行了调查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祁阳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1月24日,申请人在抖音“某种业”(营业执照名称祁阳市某公司)购买1包4.55元山石草籽种子,某公司2025年11月25日发货,2025年11月30日签收。韵达快递单号320839073864746。
2025年12月2日,申请人在湘易办12345平台举报其购买的山石草籽种子没有标签,要求立案查处某公司并赔偿。
2025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接收祁阳市指挥中心派发的举报。
2025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山石草籽种子确系分装销售,附有使用说明标签,但没有其他标签,但其售卖的种子系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经营,经营许可证号(农)草种经许字(2021)第003号,某公司销售的山石草籽种子来源合法。
2025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在12345平台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已责令某公司下架并停止销售该产品。
2025年12月15日,申请人再次在抖音“某种业”购买1包4.62元山石草籽种子。某公司2025年12月16日发货,申请人2025年12月19日签收,韵达快递单号32087821 86166749。
2025年12月22日,申请人在湘易办12345反馈,某公司至今尚未整改,要求查处某公司。2025年12月22日,12345平台祁阳市指挥中心派发给祁阳市农业农村局处理,祁阳市农业农村局退回指挥中心,祁阳市指挥中心派发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2月23日14时18分接收。
2025年12月23日14时37分,某公司在平台下架山石草籽种子。
2025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向某公司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2025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在12345平台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已责令某公司下架并停止销售该产品。
另查明,申请人自2025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21日(5日内),在抖音平台的祁阳8家种子商铺购买了8次种子(不含本次复议申请),并均向12345平台投诉举报,要求查处违法行为或赔偿。其中,12月17日,向祁阳市某种业有限公司购买黄糯玉米种子0.69元,12月18日举报;12月17日,向祁阳市某种子经营部购买草莓玉米种子0.01元,12月22日举报;12月18日,向祁阳市某农业有限公司购买菠萝玉米种子5.29元,12月22日举报;12月21日,向祁阳市某种业有限公司购买白菜种子1.88元,1月8日举报;12月21日,向祁阳市肖家镇某百货商贸行购买莲雾种子2.29元,1月8日举报;12月21日,向祁阳市肖家镇某五金百货购买莲雾种子3.22元,1月8日举报;12月21日,向祁阳市某炎种子经营店购买欧李钙果种子1.83元,1月9日举报;12月21日,向祁阳市某种子经营店购买钙果种子2.20元,1月9日举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申请人抖音平台购买记录;(二)韵达快递物流记录;(三)某公司营业执照;(四)申请人12345投诉举报截图;(五)被申请人答复处置截图;(六)种子标签;(七)山石草籽种子下架截图;(八)整改通知;(九)申请人12345平台投诉举报截图及祁阳市林业局处置12345便民热线交办单。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答复未超出法定期限
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日接到申请人对某公司的投诉举报后,于2025年12月8日,2025年12月29日作出答复。因林业部门对投诉举报回复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林业部门对履职答复的期限为两个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时限未超出两个月的法定期限。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结果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日投诉举报其在抖音平台某公司购买的4.55元草籽种子没有标签,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并协调商家赔偿后,于2025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21日仅5日内,通过抖音平台向祁阳8家不同的种子商家购买了8次金额为几毛、几块不等的种子,并均通过1234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处罚商家或赔偿。
一般情况下,若不特意筛选发货地区搜索购买商品,网络平台不会集中向买家推送同地区,特别是某县区商品,除非该地区的某种商品品质认可度超高(如五常大米)。申请人系通过抖音平台向祁阳地区的各种子商家购买种子,祁阳种子并不具有认可辨识度,申请人仅集中选取向祁阳的种子商家购买种子,且其购买的种子分属不同商铺,而品种又存在重叠(3个玉米种子、2个莲雾种子、2个钙果种子),明显超出了通常交易习惯。申请人5天购买8家种子,均投诉举报要求查处或赔偿,其投诉举报数量频次亦超出了合理范围。
申请人超出通常交易习惯,向同地区同类经营者多次购买同类型种子,投诉举报数量频次亦超出了合理范围,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若存在不当行为的,将通过内部执法监督程序予以监督。
综上,申请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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