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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5〕69号
  • 2026-09-30 11:01
  • 来源: 祁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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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 112100662659X1。

住所:祁阳市龙山街道民生南路195号。   

负责人:谢建军,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不服,于2025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1月24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5年12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1月19日,本机关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经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祁阳市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祁阳市交通运输局限期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单号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一直未答复被申请人,系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发室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由于该事涉及时间久,原经手人员退休,相关资料调查取证困难等原因,造成被申请人未依规及时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已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12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给了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单号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项下地块(详见附件2)涉及建设项目的:1.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2.该项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3.用地预审文件;4.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可能涉及祁阳市X007扩建项目)。2025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单号为XXX的邮件。

另查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12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6年1月19日,本机关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其实质诉求为明确申请人的房屋与案涉道路扩建项目之间的用地关系。2026年1月20日,申请人补充意见为不同意调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中国邮政EMS邮寄凭证,单号1334232029525;(三)祁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EMS快递1370724717516邮寄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邮件详情显示被申请人收发室已于2025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件,应视为被申请人已签收。被申请人称由于该事涉及时间久,原经手人员退休,相关资料调查取证困难等原因,造成被申请人未依规及时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该法律后果应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在2025年11月13日前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于行政复议期间的2025年12月11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已超过法定期限,属于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但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至申请人,确实已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没有责令重新答复的必要。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且申请人坚持原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确认被申请人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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