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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5〕64号
  • 2026-09-30 10:43
  • 来源: 祁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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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一:易某。

申请人二:刘某华。

申请人三:刘某琼。

申请人四:刘某娟。

申请人五:蒋某玲。

申请人六:陈某云。

申请人七:陈某英。

被申请人: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0N98985A。

住所:祁阳市金盆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锋,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周雪峰,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刘某华、易某等人信访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24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12月10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为实质性化解争议,延长审理期限30日至2026年1月23日,现经普通程序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24日作出的《关于杨某、刘某华、易某等人信访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祁人社信答复〔2025〕22号)。

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1996年前虽没有转正,但工龄应当连续计算;二是,被申请人虽然为申请人办理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单位应当缴纳部分已由申请人个人承担,应当依据湘办发〔2014〕101号文件,给申请人发放困难补助,否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承担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两个条件至少应满足一个;三是,被申请人应当给予申请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四是,为尚未参保的其他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

被申请人称:一、部分申请人没有申请复议的资格。申请人刘某琼、刘某娟,蒋某玲,陈某英并非案涉答复书的答复对象,予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提出行政复议的资格。二,案涉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25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和祁阳市教育局共同对杨某、刘某华、易某等人的信访申请作出《关于杨某、刘某华、易某等人信访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祁人社信答复〔2025〕22号)。

《关于杨某、刘某华、易某等人信访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涉及的信访人易某、刘某华、陈某云与本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一致。

易某、刘某华、陈某云三人均为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聘用的职工,其中,易某为黄泥塘学区建新小学聘用,刘某华为文明铺第一中心小学聘用,陈某云为文明铺镇狭江乡三官塘小学聘用,且均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中,易某2018年8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刘某华2025年7月已办理退休手续,陈某云2014年5月已办理退休手续。易某、刘某华、陈某云三人均未成为国家正式职工。

易某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显示视同缴费年限为0,基础养老金为662.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96.78元(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为16452.6元),过渡性养老金0元,历次待遇调整额为257.02元,月应发退休金合计1016元。

刘某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表显示视同缴费年限为0,基础养老金为929.1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46.17元(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为24849.16元),过渡性养老金0元,历次待遇调整额为0元,月应发退休金合计1075.34元。

陈某云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显示视同缴费年限为0,基础养老金为547.9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24.52元(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为21168.66元),过渡性养老金0元,历次待遇调整额为773.86元,月应发退休金合计1446.3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易某、刘某华、陈某云任用证;(二)湖南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易某、刘某华、陈某云参保信息;(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四)易某、刘某华、陈某云任(聘)用证;(五)易某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六)陈某云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七)刘某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表;(八)本机关当面听取意见笔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刘某华、易某等人信访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书”)所列明的信访人与本案的申请人不完全一致,《答复书》中不涉及对刘某琼、刘某娟、蒋某玲、陈某英的答复内容,对刘某琼、刘某娟、蒋某玲、陈某英的权利义务亦未造成实际影响,申请人刘某琼、刘某娟、蒋某玲、陈某英与《答复书》不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仅对申请人易某、刘某华、陈某云的复议请求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1.认定1996年以前的教学工龄;2.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3.因用人单位未出一分钱,应当享受幼师生活补助;4.未参保人员要求参保;5.自辞退之日起,应按《劳动合同法》给予一次性补偿。”被申请人作为祁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提出的第1项、第2项、第4项请求属于被申请人职责事项。申请人提出的第3项、第5项请求已另案处理。综合来看,申请人提出前述请求实质上是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工龄、社会保险待遇的认定,其中:

1.对于申请人易某、刘某华、陈某云1996年以前的教学工龄认定问题;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作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中“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对不存在经组织批准调动情形的民办教师如果合并计算1996年以前的连续工龄,需满足“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没有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对于1996年以前的教学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易某、刘某华、陈某云1996年以前的教学工龄是否计算的问题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已经在退休待遇核定表中予以确认,本次作出的《答复》实质上对退休待遇核定的解释、说明,并没有对前述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属于信访答复。

2.对于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本案中,申请人称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均系自行缴纳。申请人垫付了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双方实质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关于该债权债务的争议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争议。对于民事争议,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具有帮助个人追缴垫付部分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如何追偿的问题已超出了行政管理的范围,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3.对于申请人“未参保人员要求参保”的问题。

申请人中易某、刘某华、陈某云三人均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事实上不存在未参保的问题。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与刘某琼、刘某娟、蒋某玲、陈某英没有利害关系,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易某、刘某华、陈某云的申请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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