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制专栏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分享到:
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2026〕31号-决定
  • 2026-09-30 11:32
  • 来源: 祁阳市司法局
  • 作者:
  • 【字体: 大 中 小】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006627170M。

住所:湖南省祁阳市长虹街道平安街。

法定代表人:秦学君,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6年2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6年3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3月10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信息,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26年2月10日通过祁阳市数据局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两项信息。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系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全部申请。

二、申请公开的必要性。申请人系陈某(身份证号:4329301960******61)之女。2026年1月26日,陈某被异地移交至祁阳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传唤证》《办案协作函》等文件,是证明整个执法程序合法的核心证据。被申请人拒绝公开,导致申请人无法核实程序的合法性,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也使得申请人无法为母亲维护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答复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作出答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传唤证作为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公开,这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2.即使相关文件属于“执法案卷信息”,但在本案中,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程序权利,且申请人作为近亲属,为维护母亲合法权益而申请公开,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不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望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第21条之规定,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均属于在公安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6年2月3日,申请人通过《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政府网》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1770111013865),请求公开:“一、2026年1月27日17时许,对陈某进行传唤的《传唤证》或《传唤通知书》;二、2026年1月27日接收当事人陈某过程中,由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协作函》《移送案件通知书》及任何形式的交接、接收手续文件。”

2026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在《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政府网》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1.所申请的2026年1月27日17时许,对陈某进行传唤的《传唤证》或《传唤通知书》,系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所以,依法不予公开。2.所申请的祁阳市公安局在2026年1月27日接收当事人陈某过程中,由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协作函》《移送案件通知书》或任何形式的交接、接收手续文件。此文书或文件系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所以,依法不予公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是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能否予以公开。

行政执法案卷是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行政执法情况、体现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材料。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对陈某进行传唤的《传唤证》或《传唤通知书》及《办案协作函》《移送案件通知书》及任何形式的交接、接收手续文件。前述信息均系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文本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规定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数据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E-mail:qy189@126.com  联系电话:0746-3212875
版权所有:祁阳政府网   备案号:湘ICP备05013890号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网站标识码:4311210015号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