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448145216X。
住所:祁阳市浯溪中路77-99号。
负责人:唐国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22日予以受理。2025年12月9日,本机关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2025年12月19日,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机关延长审理期限至2025年1月20日,2026年1月16日中止审理,2026年3月23日恢复审理,现经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8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EMS单号:1226277218619),要求被申请人查处湖南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违法行为,但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尚未答复申请人,已超过法定的60日,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后,于2025年8月26日前往某公司办公室营地项目现场核实相关情况,当时,该营地项目尚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但现场没有开工建设。2025年9月17日,某公司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违法行为已经消失,没有查处的必要。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告知申请人结果,仅为程序瑕疵。请求祁阳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5年8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查处某公司未经许可违法施工的行为,EMS单号320839073864746,2025年8月8日,被申请人签收。
2025年9月17日,某公司办理了施工许可证。
2025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陈春华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并邮寄送达,EMS单号1366680791616,申请人2025年12月10日签收。
2025年12月9日,复议机关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表示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愿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电话询问,申请人对2025年12月10日收到的被申请人答复不满意,不愿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二)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陈春华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及邮寄凭证;(四)本机关当面听取意见笔录。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查处某公司未经许可施工的违法行为系举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的,行政机关具有告知申请人的义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第七条“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第九条“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四条“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的规定,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时间为2025年8月8日,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的期限届满日应为2025年11月21日。
但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此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的期限尚未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履行法定职责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告知举报处理结果的法定期限届满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尚未开始计算。
综上,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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