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祁阳市羊角塘镇文浩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R72EH0Q
经营者:张金美
身份证件号码:43293019********77
地址:祁阳市羊角塘镇泉口村一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发酵床内有大量半固态的养殖粪污呈黑色,床内未见有发酵所需的秸秆、锯末灰、稻壳等垫料,发酵床翻耙机长期未使用;2.氧化塘内有一台抽水泵连接塑料软管至下方约200米的耕地,因输送管道破损,导致养殖粪污溢流至距耕地约7米处的一处低洼坑处。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 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13张,作出时间:2026年7月19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发酵床未正常使用、抽取养殖粪污至耕地的塑料软管破损导致粪污溢出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7月21日;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7月29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发酵床自2026年2月底至7月未正常使用、2026年7月17日抽取养殖粪污至耕地的塑料软管破损导致粪污溢出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年出栏4000头生猪养殖项目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5.证据名称:土地租赁合同3份、粪肥还田服务协议1份、畜禽粪污收集消纳协议1份、粪污处理收集协议1份、猪场资源化利用协议1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养殖粪污委托他人代为综合利用的事实。
6.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6年7月21日,提供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的违法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6〕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单位)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2/10)×100%=0.2%。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取5%;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取0%。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2%+(0%+5%+0%+0%+0%)×(1-0.2%)〕×10万=0.519万。
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的违法行为发生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依据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规则,新旧法对应条款处罚幅度一致,故适用行为时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2/10)×100%=0.2%。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0%。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2%+(0%+0%+0%+0%+0%)×(1-0.2%)〕×10万=0.02万。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伍仟叁佰玖拾元整(¥539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缴款单指定的银行和账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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