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祁阳中盛石化有限公司白水镇仁亲加油站
负责人:严赛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Q69FA2Q
地址:祁阳县白水镇珠玉村九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市局重点问题线索核查交办,我局于2026年7月16日、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加油站4号汽油加油机安装的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回收泵已损坏,未能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立案审批表1份、重点问题线索核查交办单,证明内容:案件来源及立案程序合法。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陈家添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4号加油机安装的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回收泵已损坏,未能正常运行使用的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4张,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7月1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于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4号加油机安装的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回收泵已损坏,未能正常运行使用的事实。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 作出(提出)时间:2026年7月1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油气回收泵已损坏,未能正常运行使用的事实。
5.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作出(提出)时间:2026年7月1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违法行为发生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依据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规则,新旧法对应条款处罚幅度一致,故适用行为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100%=10%。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0%。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0%+0%)×(1-10%)〕×20万=2万。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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