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祁阳县月悦宏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二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LLF2G2J
地址:祁阳县白水镇石龙村5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常生产,安装的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已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你(单位)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显示颗粒物折算数据为0.23mg/m³,经排查发现颗粒物采样探头堵塞,采样探头附着大量白色固体物,无法正常测量,造成颗粒物数据失真。经运维人员对粉尘仪疏通维护后颗粒物折算数据为15.42mg/m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11月22日;提供(作出)单位:当事人;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11月22日;提供(作出)单位:当事人;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3.证据名称:环评批复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11月22日;提供(作出)单位:当事人;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5张、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11月22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排查发现颗粒物采样探头堵塞,采样探头附着大量白色固体物,无法正常测量,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认可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6.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100%=10%。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0%。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0%+0%)×(1-10%)〕×20万=2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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