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祁阳泰永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双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320662732D
地址: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六合岭村10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函后,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出具的8份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相同,CALID码均为6012767GHIJK569A。你(单位)在对上述8台车辆检测过程中使用了OBD作弊器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对8台车辆共计收取检测费用400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22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站长尹高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22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尹高群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相关事宜。
3.证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校准证书9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22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具备检测资质。
4.证据名称:黄晓柱身份证、合格证书、谢满生身份证、检测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22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黄晓柱、谢满生系你(单位)员工。
5.证据名称:湘M2WH12、湘MPF229、湘MFD566、湘MZP763、湘M8R648、湘MJN237、湘M2TD63、湘M9D557车辆检测报告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22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出具的8份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相同,CALID均为网红码6012767GHIJK569A。
6.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张、《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调查询问笔录》3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22日;提供单位:永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阅的8份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相同,CALID均为网红码6012767GHIJK569A。
7.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张、湘MLE938车辆检测实时监控视频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8月13日;提供单位:永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员工谢满生在为M2HY20、湘MPF229、湘MFD566、湘MHW390、湘M9296B、湘MJN237、湘M2TD63、湘MLE938车辆检测时使用了OBD作弊器,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8.证据名称:召回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检报告)8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8辆召回车辆用车检验(测)复检报告与初检报告中的CALID码不一致,检测结果均合格。
9.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2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5〕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1.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3台以上不足10台,取15%;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取15%,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取1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50万元=(20%+15%+15%+15%)*50万元=32.5万元。
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涉案车辆复检,检验结果均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你(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小写: ¥26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小写: ¥4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单位)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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