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祁阳县祁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顺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732876112Y
地址: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爱国村四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鄂破口密闭棚已破损未完全密闭;产品棚围挡未完全到位,棚内地面积尘较厚,装卸物料时容易产生扬尘;产品棚外有一小堆骨料和片石露天堆放、南面有两堆粉状矿渣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2025年3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谭志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谭志粮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3.2025年3月26日由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你(单位)存在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事实。
4.2025年3月28日由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
5.2025年3月26日由我局提供的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1.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取22%,3.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0%。罚款金额=[10%+(0%+22%+0%+0%+0%)*(1-10%)]*200000=5.96万元。
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 ¥2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单位)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