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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2025〕5号
  • 2025-04-28 16:10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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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祁阳县栗虎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开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L358E

地址:湖南省祁阳县三口塘镇嶷山村2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215日你公司将沼气池内沼液用作肥料浇灌油茶树基地茶树时,因未按规范要求浇灌超出土地消纳能力,导致沼液从油茶树基地山坡上溢流入附近沟渠及鱼塘,引起鱼塘水质发黑,有异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3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202531日由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

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的事实

3.202531日由我局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

4.2025310日由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含本次)、一年内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事实。

5.202531日由我局提供的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4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 2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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