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5日,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抽样单位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局本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对祁阳市果语知礼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开展监督抽检,样品送交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
2026年7月13日,本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 FS26060286011 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常秀勤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2026年7月22日立案开展调查。经核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5日从永州市冷水滩区新田婆水果批发店购进该批次小台芒10斤,涉案货值金额30元;门店现场已无该批次小台芒存货,除抽样使用外,部分售出、剩余全部报损。当事人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履行基础进货查验义务,虽未建立进货台账,但能够如实说明完整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台芒农药残留超标。本案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消费者人身损害后果,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教育:一是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对经营水果开展全面风险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三是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台账登记,完整留存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凭证。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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