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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祁阳市家福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农副产品(龙眼、芒果、荷兰豆)的行为的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 2026-07-16 16:13
  • 来源: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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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416日,祁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抽样单位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对祁阳市家福生活超市经营的龙眼、芒果、荷兰豆进行监督抽检,该批龙眼、芒果、荷兰豆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依据该检测机构出具的编号NO:FS26040662006NO:FS26040662005NOFS26040662008的《检验报告》显示,龙眼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芒果所检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荷兰豆所检项目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祁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25日、2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上述经营者。经祁阳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经营者采购、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食用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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