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根据本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抽样单位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水果店经营的木瓜XBJ26431181613530626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XBJ26431181613530626。
2026年3月31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NO:FJ2603042602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木瓜检验项目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经监督抽检木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案涉木瓜经监督抽检,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且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批次木瓜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其行为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所列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情形。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积极主动制定召回及整改措施。当事人所经营的涉案食品截至目前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问题,另,执法人员查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实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2、处罚款2000元;
3、以上罚没款合计2019.8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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