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5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陪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026年湖南永州祁阳年度县级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龙眼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3月3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S2602020400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2日从广西官氏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龙眼39公斤,进购单价为18.91元/公斤,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该批次龙眼的快速检测报告、进购单据,当事人建立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向供货商索取了该批次龙眼的快速检测报告、进购单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2026年3月9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在购进龙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后续调查中主动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得知其销售的龙眼经抽检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充分证明其无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不予立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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