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3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陪同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按照2026年湖南永州祁阳年度县级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产品名称:小黄姜。2026年2月28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J260276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2026年2月2日从永州市冷水滩区何翠玉蔬菜批发部处购进小黄姜7.5公斤,进购单价为4元/公斤,当事人建立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向供货商索取了该批次小黄姜的快速检测报告、进购单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2026年3月6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在购进小黄姜时,建立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后续调查中主动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得知其销售的小黄姜经抽检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充分证明其无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不予立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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