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8日,根据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计划安排,本局执法人员同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祁阳县素英蔬菜店售卖的蔬菜进行抽样检查,抽样食品名称:生姜,样品数量:3.63kg,抽样单编号:XBJ2543118156773408GZ。经检测,出具了编号NSTS SJ(2025)348-23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从祁阳市阿梅便利店购进生姜10公斤,进购单价为10元/公斤,当事人建立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及该批次姜的进购单据。
2025年10月28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得知其销售的生姜经抽检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充分证明其无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不予立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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