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杨月华销售的茄子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经湖南云天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食用农产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NSTS SJ(2025)348-341。
202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杨月华直接送达了食用农产品茄子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营现场无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只有茄子这一种,其经营规模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中的减轻情形:“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5元;
2.处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055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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