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4日,根据本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本局执法人员同抽样单位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青辣椒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XBJ25431181569500375ZX。
2025年10月29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NO:FJ251928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青辣椒检验项目中(镉)项目不符合 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为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2025年9月24日,本局根据本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青辣椒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检数量:2.6kg,抽检单价5元/kg,抽检金额共计13元。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食堂涉案青辣椒(镉)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从供货商唐新华蔬菜批发部(祁阳图捷配送有限公司)处采购青辣椒,数量:25kg,购进价:7元/kg,共计175元。当事人在购进青辣椒时向供货商祁阳图捷配送有限公司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购单据,但并未索取该批次青辣椒的检验检测报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至2025年9月17日,案涉批次青辣椒已被学校食堂使用完,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的青辣椒货值金额合计为175元,违法所得金额合计为13元。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农产品青辣椒经监督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元;
2、处罚款6000元;
3、以上罚没款合计6013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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