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2日,祁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依据本局本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对当事人祁阳潘市红军学校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名称:大米,抽样数量:4.12.kg,备样数量:1.66kg,抽样单编号为:XBJ25431181568932932ZX。2025年4月2日,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后对被抽样的大米出具了No:CJ2503066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大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经办案机构复核和本局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2.罚款7000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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