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2日,我局依据本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国检测试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祁阳潘市红军学校经营的大米(购进日期:25年02月06日)依法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日在祁阳市七里桥镇金龙米厂购进生产日期为25年02月06日的七里桥香米112包,共5600斤,进购单价为1.93元/斤,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批次的大米至本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已经使用完毕。2025年4月9日,当事人在收到编号为NO:CJ25030669的《检验报告》后,主动张贴食品公示公告,未收到因食用上述大米引发不适的情况。
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大米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该批次大米的出厂检验报告及销售单,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大米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大米不合符食品安全标准。2025年5月2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