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9日,祁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依据本局本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对当事人祁阳市缤果联萌黎阳大道店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名称:精品香蕉,抽样数量:3.242kg,备样数量:1.616kg,抽样单编号为:XBJ25431181568931536;抽样名称:小台芒,抽样数量:2.272kg,备样数量:1.12kg,抽样单编号为:XBJ25431181568931545。2025年3月20日,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后对被抽样的精品香蕉出具了No:CJ2502083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被抽样的小台芒出具了No:CJ2502084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经办案机构复核和局领导审核,认为当事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1“1.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不予立案调查。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