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0日,根据本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本局执法人员同抽样单位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对祁阳市缤果联萌工业园店的水仙芒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样品名称:水仙芒,抽样数量:2.692kg,备样数量:1.321kg,抽样日期:2025年3月10日,抽样单编号为:XBJ25431181568932781。
2025年04月02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NO:CJ25030453的《检验报告》显示,水仙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04月0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NO:CJ25030453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提出申请复检。2025年04月0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5年03月06日批次的水仙芒。2025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授权委托人张华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水仙芒经抽样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04月30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农产品水仙芒经监督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GB2763-2021)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3.制定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的制度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督促检查。
如对本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