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唐巧林销售的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经湖南云天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食用农产品山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No:NSTS SJ (2024) 115-222。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唐巧林直接送达了食用农产品芹菜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营现场无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立即主动发布召回公告,采取了改正措施,且涉案产品数量小、货值低,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不予处罚。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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