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803776,地址,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陈伊立,浯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其投诉不服,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1月29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祁阳县某副食店拼多多平台店铺“喜旺喜”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希望被申请人电话调解,要求被投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后,予以减轻免除处罚,否则应当严加查处该违法行为,并落实举报奖励。但被申请人2024年11月7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是第13个工作日,被申请人程序存在瑕疵,但后续组织调解、处理举报等工作都严格遵循《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开展,做到了信息公开透明,对申请人的权利及处理结果不产生实际影响,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0月29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祁阳县某副食店入驻拼多多平台店铺“喜旺喜”花费4.5元购买旺旺挑豆。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祁阳县某副食店拼多多平台店铺“喜旺喜”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希望被申请人电话调解,要求被投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后,予以减轻免除处罚,否则应当严加查处该违法行为,并落实举报奖励。
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
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投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二)申请人邮寄电子凭证;(三)投诉受理决定书;(四)被申请人邮寄电子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11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11月27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受申请人,超过了法定期限,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