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分享到:
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71号
  • 2025-06-24 15:49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 作者:
  • 【字体:   

 申请人:胡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695X,住合肥市经开区****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祁市场监管〔2024〕第55号,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48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你于2024918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492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82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吃了案涉商品后出现肚子疼和拉肚子的情况,随后发现案涉商品发霉了,因此现场拍照留证,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面为配合被申请人的调查把面包邮寄给被申请人,案涉面包虽然发霉了,但是包装完好并没有被申请人所描述的包装存在破损挤压的情况存在,包装袋内充气完好。但是被申请人寄回来给我的面包全部都是被拆开或者包装袋破损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购买的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程序合法合规。

20247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举报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红豆面包”配料表中的椰蓉属复合配料,并投诉面包已经发霉。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于722日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并于723日告知申请人将购买的红豆面包进行邮寄。7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过来的红豆面包,拆开快递包装同时拍摄了视频,视频明显可见申请人寄回的红豆面包包装未破损,但不是充满气体鼓包的状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81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开展了监督检查,并在819日组织调解,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820日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不予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办理投诉举报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81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红豆面包食品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等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要求。另查,被投诉举报人落实了食品安全生产要求,对投诉举报人举报批次的“红豆面包”进行了出厂检验,项目指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所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综上,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对被投诉举报人加强监督检查。被投诉举报人出厂合格的产品均是充满气体鼓包的状态,且被投诉举报人产品的外表装均有温馨提示:产品如因漏气,发霉等质量问题请勿食用,请到当地零售商或经销处更换。充满气体的产品运输过程中挤压不可避免,包装变瘪说明已经出现漏气。另,糕点类食品由于含糖分、油份较高,容易发生霉变。

三、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问题答复。

申请人提到的被申请人寄回的产品全部是被拆开或者包装破损的情况,821日,被申请人邮寄书面回复时将申请人邮寄过来的产品一并寄回,产品并非申请人说的全部被拆开,打开包装前有拍视频留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遵循了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471日,申请人花费9.69元购买了被举报投诉人生产的红豆夹心面包,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案涉商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202471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投诉。2024722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并于次日告知申请人将购买的红豆面包邮寄至被申请人处。20247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过来的红豆面包,拆开快递包装同时拍摄了视频,视频明显可见申请人寄回的红豆面包包装未破损,但不是充满气体鼓包的状态。20248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投诉人开展了监督检查,查明被投诉举报人食品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等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要求,并落实了食品安全生产要求,对被举报批次的案涉商品进行了出厂检验,项目指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4819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未达成调解协议。2024820日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不予立案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拼多多订单页面截图;(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三)《投诉举报书》;(四)案涉商品照片;(五)短信受理页面截图;(六)现场笔录;(七)营业执照;(八)食品生产许可证;(九)产品投料记录;(十)食品销售台账;(十一)出厂检验报告;(十二)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十三)《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十四)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是否正确。现评析如下: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首先,被投诉举报人生产案涉商品所进购的原料产品名称为原汁椰蓉,配料表内容为单一食用椰干,不属于复合配料,未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其次,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被举报投诉人的食品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等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要求并落实了食品安全生产要求,对被举报批次的“红豆面包”进行了出厂检验,项目指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祁市场监管潘〔2024〕第5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1019


附相关法律条文: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己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E-mail:qy3219980@163.com  联系电话:0746-3212875
版权所有:祁阳政府网   备案号:湘ICP备05013890号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网站标识码:4311210015号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