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803776,地址,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段波,潘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1月7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10月1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4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在“祁阳市某种业店(个体工商户)”开设的“卷土重来种业店”购买了种子,该店铺宣称“粘土就发芽”,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人遂提出举报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举报投诉在罗泓经营的“祁阳市宏发种业店”拼多多店铺“ 卷土重来种业店”购买了种子,其产品宣传“粘土就发芽等”词语属于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受理投诉举报线索。
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联系被投诉举报人罗泓,由于电话号码处于停机状态,一直无法联系上被投诉举报人。
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开办的祁阳市宏发种业店的注册地址开展核查,无法找到该注册地址上门牌号的实际地址。
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向注册地址所在社区证实被投诉举报人未在该社区辖区内经营,且被投诉举报人未在被申请人管辖区域内实际经营,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域。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与申请人的消费行为未在被申请人辖区进行,被申请人也无法找到该注册地址上门牌号的实际地址,且无法联系上被投诉举报人。依据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与被申请人调查取得的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立案条件。另,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进行实际经营,被申请人也未能联系上被投诉举报人,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
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向申请人电话联系,告知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2024年10月17日在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已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二、申请人提出事实及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一)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商家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不符合立案条件。
被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店铺名称为卷土重来种业店,公示的证照信息:公司名称:祁阳市宏发种业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DA76GU1F,注册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潘市镇上街社区68号罗泓自建房住宅,法定代表人:罗泓,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经查,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祁阳市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上被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开展投诉举报工作核查、处理。
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消费维权,其性质为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开展投诉受理、调解及举报核查工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及时告知被申请人,属于履职尽责,充分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无任何不当,敬请复议机关审查。
(三)被申请人不存在程序违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申请人的举报未达到立案调查条件,被申请人未进行立案处罚,不适用该规定。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投诉举报时,一直遵循《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合规。
另,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查询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260次,举报1318次,申请人频繁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其行为已不具正当目的性,存在主观上滥用诉权的意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遵循了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4年7月1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卷土重来种业店”(营业执照名称:祁阳市某种业店)花费8.26元购买了上海青种子一包,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案涉商品宣传“粘土就发芽”等词语属于虚假宣传,遂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12315平台提出举报。次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被投诉举报人罗泓,由于电话号码处于停机状态,一直无法联系上被投诉举报人。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祁阳市潘市镇上街社区开展核查,无法找到该注册地址上门牌号的实际地址。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向注册地址所在社区证实被投诉举报人未在该社区辖区内经营,且被投诉举报人未在被申请人管辖区域内实际经营。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无法联系上被投诉举报人。2024年10月17日,鉴于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被举报投诉人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决定将被举报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同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已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二)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潘市镇上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三)通话记录截图;(四)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审批表;(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六)拼多多购买记录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实体处理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举报投诉人的实际经营地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应予立案的条件,据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告知其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