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5803776,地址,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周臣,白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对其投诉作出处理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1月7日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对其作出投诉处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投诉湖南省某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祁阳黄家渡连锁分店销售过期药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3日签收,但中国邮政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寄出投诉受理通知书,超过了7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投诉受理通知书,并于当天将投诉受理通知书寄出,揽件快递邮戳显示交邮日期为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了投诉受理并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0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省某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祁阳黄家渡连锁分店销售过期药品。2024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通知书》,并于当日将《投诉受理通知书》交邮,EMS封皮邮戳号为湖南祁阳2024102208分拣1。2024年10月25日,中国邮政将《投诉受理通知书》寄出,单号1255570770700。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菜鸟平台EMS快递XA39600267543电子物流单;(二)投诉举报履职信及相关材料;(三)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四)EMS快递封皮照片;(五)EMS快递1255570770700电子物流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0月22日将《投诉受理通知书》交邮,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的法定期间是7个工作日内,期间届满日为2024年10月22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2024年10月22日将其作出的《投诉受理通知书》交邮。被申请人寄出的EMS快递封底加盖了中国邮政的收寄日戳,日戳显示,该邮件收寄日期为2024年10月22日,根据《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邮政日戳具有表明邮件处理日期时间的功能,也是判定邮件全程传递时限的重要依据…”,该邮戳可判定被申请人在2024年10月22日已将其作出的《投诉受理通知书》交邮。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邮件系统显示揽收日为交邮日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邮政日戳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邮政企业从收寄邮件到投递邮件的时间间隔以邮件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的规定,收寄邮件(交邮)到投递邮件确有时间间隔,投递邮件日晚于收寄邮件日(交邮日)是正常现象。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邮件系统显示揽收日为交邮日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在本机关受理前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