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艳。
被申请人: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0N98985A,地址,祁阳市金盆西路188号。
负责人:杨文静,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祁人社依复〔202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5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5号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与申请人相关的社会保险信息、申请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等有关信息,案涉信息依法应由被申请人主动公开,但被申请人作出的5号答复书拒绝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特向祁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作出公正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祁阳市(县)原种场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来至今以下全部信息:“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的相关资料。前述信息均属于祁阳县原种场历年参保信息,由原种场向被申请人提供。经征询祁阳市(县)原种场是否同意公开前述信息,原种场不同意提供前述信息。申请人作为原种场职工,可以向原种场提交申请。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5号答复书事实上与祁人社依复〔2024〕3号答复书内容相同。5号答复书内容与此前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公开祁阳市(县)原种场提交的1987年1月1日至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名册,代扣代缴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明细表等信息在实质上相同。申请人对祁人社依复〔2024〕3号答复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祁阳市人民政府就该项复议申请作出祁政复决字〔202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对答复意见及复议决定不服,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零陵区人民法院以(2024)湘1102行初235号案件进行了立案,案件已开庭未判决,尚在审理过程之中,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三、关于申请人请求公开的相关资料,均属于用人单位信息。用人单位不同意公开前述三项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保密,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祁阳市(县)原种场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来至今,提交的与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如下全部信息:“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2024年11月29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了5号答复书,答复称:1.祁阳县原种场办理社会保险所需资料,登记相关信息是原种场制作提交,经征求祁阳县原种场的意见,其单位不同意公开其提交的社会保险登记资料,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2.祁阳市原种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理由同上,不予公开。申请人可凭有效身份证查询打印本人养老保险权益记录情况,包括其个人参保信息、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历年缴费基数、月数等信息;3.祁阳县原种场职工参保缴费都是该单位提供职工花名册进行申报、结算、缴费,经办机构负责录入经办系统,申报花名册及代扣代缴明细表只能由原种场提供,其单位申报花名册、结算单经咨询单位是否同意公开,该单位回复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5号答复书没有依法履行其答复职责,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祁人社依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祁政复决字〔202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四)《行政起诉状》;(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截屏图;(六)祁阳市(县)原种场答复意见;(七)祁人社依复[2024]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八)邮政存根。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全面履行了答复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3项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祁阳市(县)原种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来至今全部信息:“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该三项信息均属于职工个人信息与用人单位信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据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上述信息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之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3项信息公开申请已逐一进行了回复并说明了不予公开的理由,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祁人社依复〔202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