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95P,住所地:祁阳市浯溪街道****。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1661664111A,住所地:祁阳市金盆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雷成名,主任。
第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祁阳市下马渡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南院二期项目张某某工伤医疗费拒付的函》不服,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支付第三人张某某的工伤医疗费。
申请人称:第三人于2023年5月4日就已录入工伤保险名册,因工伤保险系统升级导致未查询到第三人相关信息,祁阳市人社局已认定第三人为工伤,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第三人的工伤医疗费。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首先,申请人根据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规定,于2023年2月10日就承包的**南院二期项目工地在被申请人处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项目有效参保工期为2023年2月10日至2027年2月3日。2023年4月25日,永州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就“金保二期社保一体化系统”上线,下发了《关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停机切换有关事项的通知》,被申请人第一时间在祁阳市工伤保险业务群里进行了转发,通知各单位在系统停机切换期间有新增人员的可线下至政务中心经办窗口提交花名册或工伤保险业务微信群内线上上报信息备案,系统恢复操作后由用人单位在金保二期人社一体化系统单位网厅内及时补录。
2023的5月4日9时44分,**南院二期项目部线下向被申请人政务中心窗口提交了《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异动花名册》,第三人为新增人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郑某在花名册表上签暑了姓名和接收时间,并保存归档。
2024年4月19日,第三人受伤,并经祁阳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2024年6月4日,**南院二期项目部在人社一体化系统单位网厅内做了第三人工伤保险参保补录,6月28日在单位网厅内做了工伤事故备案。
二、根据湖南省人社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湖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湘人社规[2022]40号)文件第九十五条“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办理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项目所使用的人员发生事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待遇项目和计发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我中心待遇审核股在办理该项目部工伤职工张某某医疗待遇系统审核报账时,系统提示该职工受伤在前,参保在后,无法进行医疗待遇核定,故我中心下发了《关于**南院二期项目部张某某工伤医疗费拒付的函》,对于第三人的工伤医疗待遇按系统操作规定给予拒付。
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10日,申请人就承包的**南院二期项目工地在被申请人处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项目有效参保工期为2023年2月10日至2027年2月3日。
2023年4月25日,因湖南省社会保险系统需停机更新,永州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作出《关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停机切换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说明:系统默认停保时间为4月30日24:00时,系统停办业务期间,参保单位有新增参保人员的,可到经办机构现场提交或通过经办机构公布的QQ群提交人员新增异动申报相关资料。新系统上线后,参保单位通过系统补提交人员新增异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涉及人员新增异动时间的,以现场提交或QQ群收到的最早时间为准。被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后在祁阳市工伤保险业务群里进行了转发,通知各单位在系统停机切换期间有新增人员的可线下至政务中心经办窗口提交花名册或工伤保险业务微信群内线上上报信息备案,系统恢复操作后由用人单位在金保二期人社一体化系统单位网厅内及时进行补录。
2023年5月4日9时44分,**南院二期项目部线下向被申请人政务中心窗口提交了《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异动花名册》,第三人为新增人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郑某在花名册表上签暑了姓名和接收时间,并保存归档。
2024年4月19日,第三人受伤。
2024年6月4日,**南院二期项目部在人社一体化系统单位网厅内做了第三人工伤保险参保补录,6月28日在单位网厅内做了工伤事故备案。
2024年7月1日,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24〕湘工伤认字229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为工伤。
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南院二期项目张某某工伤医疗费拒付的函》,以系统提示张某某受伤在前,参保在后,导致第三人的医疗待遇无法进行系统处理为由,决定拒付**南院二期项目部张某某的工伤医疗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异动花名册》;(二)《关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停机切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三)[2024]湘工伤认字229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四)《关于**南院二期项目张某某工伤医疗费拒付的函》。
本复议机关认为:
第三人在受伤前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在有效参保工期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第三人的工伤医疗费。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9时44分在被申请人政务中心窗口提交了《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异动花名册》,第三人在花名册中为新增人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郑某在花名册表上签暑了姓名和接收时间,并保存归档。根据《关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停机切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说明,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涉及人员新增异动时间的,以现场提交或QQ群收到的最早时间为准,第三人参保时间应认定为2023年5月4日,第三人2024年4月19日受伤,其受伤时间在实际参保时间之后,亦在有效参保工期(2023年2月10日至2027年2月3日)内,在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认定第三人为工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仅以系统录入原因拒付工伤医疗保险费,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第三人的工伤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南院二期项目张某某工伤医疗费拒付的函》,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第三人的工伤医疗费。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