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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73号
  • 2025-06-24 15:52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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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祁阳市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3******2625,住祁阳市****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林,住祁阳市*****组,联系方式191****1901

申请人:柏某,住祁阳市*****组,联系方式132****1003

申请人:柏某春,住祁阳市******号,联系方式151****5789

申请人:唐某发,住祁阳市********号,联系方式188****1999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住所地:祁阳市陶铸路28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祁自资罚决〔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13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920日予以受理。20241031日,本机关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经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祁自资罚决〔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项目施工有市发改局立项批文、市自然资源局农转用批文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手续,**镇政府会议纪要讨论通过,市自然资源局不应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祁自资罚决〔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21213日,祁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对申请人建设项目进行备案,项目代码:2212-431121-04-05-******,项目单位:祁阳市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用地面积21亩,对集中建房安置点进行“三通一平”建设。项目总投资:180万元,由单位自筹解决。备案有效期2年。

2023118日,甲方祁阳市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与乙方祁阳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挂靠公司)签订《祁阳市****村委办公楼及集体建房安置点平地工程项目合同书》,工程造价180万元,工期:2023228日至2024228日,约定由乙方对村委办公楼、集中建房点进行三通一平建设,砂石资源费及工程费用均从该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变现后的资金中解决,其中50万用于建设村委办公楼。

202332日,祁阳市**镇人民政府进镇发〔20233号会议纪要通过祁阳市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唐某某等17户村民集中建房安置点“三通一平”建设项目。

2023314日,祁阳市**镇人民政府对祁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承诺,将**镇唐某某等17户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人项目用地)纳入村庄规划。

2023314日,祁阳市**镇人民政府向祁阳市人民政府呈报**镇唐某某等17户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

2023414日,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祁阳市****村、龙鸣村2550平方米未利用地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单号:(2023祁)政村农转字第05号。项目名称:祁阳市****村、龙鸣村集中建房。

2023720日,经祁阳市财政局、祁阳市住建局纪检组、祁阳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祁阳市自然资源勘察测绘院现场勘测,祁阳市自然资源勘察测绘院出具《****村集中安置点场地平整土石方量预算数据》,申请人项目总挖方量50085.6平方米(约12.5万吨),其中石方2.5万立方米,石渣3000立方米,较软岩4000立方米,土方2.5万立方米。

2023823日,祁阳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处置祁阳市****村修建建房点地段土地平整工程石方处置办法》(简称处置办法),该处置办法同意申请人项目建设自留1万立方米用于安置点场地硬化、村道路护坡和村公益事业,剩余8000立方米(2万吨)建筑石灰岩,根据《祁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公开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人以3/吨的价格缴纳60000元的砂石资源费。

2023921日,祁阳市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向被申请人缴纳60000元土石方处置费。

2024711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非法采矿量8840m³,非法采矿价格(违法所得)41.52万元,构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祁自资罚决〔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申请人的违法所得41.52万元。

202491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祁自资罚决〔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41031日,本机关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未提出新的补充意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祁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祁阳市****村集中建房安置点建设项目备案证明;(二)祁阳市****村委办公楼及集体建房安置点平地工程项目合同书;(三)祁阳市**2023年度第一次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四)祁阳市**镇人民政府承诺函;(五)祁阳市**镇唐某某等17户村民建房用地审查呈报意见;(六)祁阳市人民政府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单;(七)****村集中建房安置点场地平整土石方量预算数据;(八)关于处置祁阳市****村集中建房安置点地段土地平整土石方处置办法;(九)申请人土石方处置收入缴款单;(十)祁自资罚决〔20242号处罚决定书;(十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十二)本机关询问笔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没有擅自处置工程剩余砂石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采矿的情形。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简称开采管理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剩余砂石未经公开有偿化处置而擅自直接对外销售的,构成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简称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通知)第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认定建设单位非法采矿行为包括未立项、超范围挖土石砂、擅自处置砂石或占有全部销售收入等四种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进行了立项,也未超出批准的范围挖石砂,其处置剩余的石砂系按照被申请人的《处置办法》缴纳了土石方处置费,不存在擅自处置剩余石砂情形也未占有全部销售收入,不属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通知》中认定非法采矿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申请人不应承担被申请人处置砂石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通知》第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规处置砂石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按照《处置办法》进行了处置,缴纳的土石方处置费纳入了本级财政,但未按照《开采管理通知》的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该处置砂石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被申请人,而非申请人。申请人不应承担该违规处置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没有擅自处置工程剩余砂石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采矿,不应承担违规处置砂石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祁自资罚决〔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1113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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