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 006626565K,地址,祁阳市浯溪中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华,党组书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法规股负责人。
陈文胜,办案组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祁林罚决字〔2024〕第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1月18日予以受理。2024年12月24日,本机关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经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捕获的蛇已全部放生,应视为积极消除了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采用其他机关的请示套用在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在法理上属于扩大解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过高。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祁林罚决字〔2024〕第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申请人是被打击猎捕行动检查人员当场查获,放生的是祁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工作人员,且其以食用为目的捕获的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简称三有)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若超过一万元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提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长沙市林业局关于涉及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请示》的复函的指导裁量规定,是由于新法出台后,旧的裁量基准无法适用,且本案只是参照对申请人在罚款处罚幅度上的合规适用,更加体现被申请人在对待申请人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方面上的依规谨重态度,并不是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采用其他行政机关的请示套用在申请人上,在法理上属于扩大解释”。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25日晚18时42分许,申请人驾车途经祁阳市大唐交通检查站时被打击猎捕行动检查人员当场查获,使用猎捕的铁丝笼工具非法猎获8条野生蛇类。
2023年10月26日,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猎获野生动物为3条王锦蛇和5条舟山眼镜蛇,均为“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猎获野生动物总价值5900元(3条王锦蛇价值900元,5条舟山眼镜蛇价值5000元)。当日,祁阳市公安局灯塔派出所将依法收缴的涉案野生动物移送至祁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经工作人员检查后及时选择祁阳小鲵省级自然保护区放生。
2023年10月31日,祁阳市公安局以申请人涉嫌非法狩猎向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23年11月8日,祁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请人非法狩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下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非法狩猎行为进行立案。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4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1.没收猎获物(3条王锦蛇,5条舟山眼镜蛇,均已放生处理),没收猎捕工具(19个铁丝笼已被祁阳市灯塔路派出所没收处理);2.并处野生动物价值8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柒仟贰佰元整(5900元×8倍=47200元)”。
2024年10月3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祁林罚决字〔2024〕第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柏某的询问笔录;
(二)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三)祁阳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祁龚(灯)提捕字〔2023〕0330号);(四)祁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永祁检不批捕〔2023〕86号);(五)祁林罚告字〔2024〕第177号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六)祁林罚听权告字〔2024〕第177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七)祁林罚决字〔2024〕第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八)行政复议申请书;(九)询问笔录(本机关)。
本复议机关认为:
申请人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3条王锦蛇和5条舟山眼镜蛇),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价值59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野生动物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三有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取得狩猎证猎捕三有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猎获物价值8倍的罚款,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称其放生了猎获物,但该猎获物实际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工作人员放生,申请人没有消除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幅度在从重处罚的法定幅度内,处罚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祁林罚决字〔2024〕第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