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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13号
  • 2024-12-30 10:42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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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某甲。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邓某甲提交<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44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7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征地红线范围图;二、被申请人称2006年到2021年期间征收土地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等材料不存在没有事实依据;三、被申请人向祁阳市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协调小组调取相关材料,并根据该协调小组的答复认定相关信息不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四、《答复》超出法定期限。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公正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关于对邓某甲提交<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关于邓某乙信访事项的回复》;(四)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复议申请人邓某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就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因被申请人处无2006年至2021年期间征收征用祁阳市原种场五队34.2441公顷土地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及该34.2441公顷土地的界址红线范围图等材料,已在《答复》中对申请人进行告知。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关于对邓某甲提交<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征地红线范围图、征用土地协议;(四)《关于调取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资料的函》及《关于调取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函的回复》;(五)《关于收回县原种场24.912公顷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祁政发[2018]45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38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了解:1、被申请人200217日至20031231日期间,征收征用祁阳市原种场五队357.187亩土地的相关信息:①被申请人与祁阳市原种场五队签订的征收征用祁阳市原种场五队357.187亩土地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及该357.187亩土地的界址红线范围图;②祁阳市原种场五队向被申请人申请拨付征用该357.187亩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全部申请报告或文件;③被申请人向祁阳市原种场五队拨付征收征用该357.187亩土地的土地补偿款的全部支付凭证。2、被申请人2006-2021年,征收征用祁阳市原种场五队34.2441公顷土地的相关信息:①被申请人与祁阳市原种场五队签订的征收征用祁阳市原种场五队34.2441公顷土地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及该34.2441公顷土地的界址红线范围图;②祁阳市原种场五队向被申请人申请拨付征用该34.2441公顷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全部申请报告或文件;③被申请人向祁阳市原种场五队拨付征收征用该34.2441公顷土地的土地补偿款的全部支付凭证。20239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上述资料已经由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多次公开。经查,邓某乙、邓某甲一家人多次轮流重复申请,为避免浪费过多的行政资源,本次不予重复公开。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9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117日,本机关作出祁政复决字[2023]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重新答复。202312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对200217日至20031231日期间,征收征用祁阳市原种场五队357.187亩土地的征地红线范围图、征用土地协议予以公开,因被申请人处无其他政府信息,已在《答复》中对申请人进行告知。2024326日,被申请人将《答复》及公开材料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同日签收相关文书。

另查明,20234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父亲邓某乙作出《关于邓某乙信访事项的回复》,该《回复》称,被申请人在2006-2021年对征用原种场五组土地均已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和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关于对邓某甲提交<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关于邓某乙信访事项的回复》;(四)邮寄凭证;(五)征地红线范围图、征用土地协议;(六)《关于调取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资料的函》及《关于调取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函的回复》;(七)祁政复决字[2023]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履行了答复职责,程序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答复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将200217日至20031231日期间,征收征用祁阳市原种场五队357.187亩土地的征地红线范围图、征用土地协议予以公开,并其他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仅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但被申请人在之前对申请人父亲邓某乙的回复中对相关信息的存在予以肯定,与案涉《答复》中所称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有明显的矛盾,且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处无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仅以案涉信息不存在为由而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不充分,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答复职责。

二、被申请人履行答复职责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1117日接到本机关作出的责令其20日内重新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直至2024326日才将《答复》及公开材料送达申请人,已明显超过答复期限,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邓某甲提交<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中未公开部分,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请求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进行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56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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