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周异宝,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关于邓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不服,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错列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申请人,本机关于2月23日通知申请人补正。2月28日,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变更被申请人为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3月4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长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变更、规模调整、撤销的全部文件以及长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权、职责信息”。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8日,申请人向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了《祁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了解长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变更、规模调整、撤销的全部文件以及长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权、职责信息等共计五项信息。被申请人于11月24日重新作出《复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公开**社区设立时的设立、管辖规模、范围等文件,没有依法履行答复职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祁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二)《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关于邓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复函》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程序办理了申请人邓某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二、申请人未要求公开**社区在浯溪镇时的设立和管辖范围等文件,且**社区是被申请人成立时转移过来的,被申请人处无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复函》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关于邓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复函》;(二)《关于将长虹街道**社区分设为平安街、滨江、明德和杨梅湖4个社区的批复》[祁政函(2023)12号];(三)《关于平安街、滨江、明德、杨梅湖四个社区“两委”成员职务分工的通知》[长工委发(2023)61号];(四)关于撤销浯溪整建制设立街道办事处的说明;(五)邮件详情、邮寄轨迹截图;(六)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公开交办函;(七)祁阳市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本机关复议查明:2010年6月8日浯溪镇编制被撤销,设立长虹、龙山、浯溪街道办事处,**社区(老)在被申请人长虹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2023年8月5日,**社区(老)分设为平安街(新)、滨江、明德、杨梅湖四个社区。2023年12月8日,申请人向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了《祁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1、长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变更、规模调整、撤销的全部文件以及长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权、职责信息;2、长虹街道办事处滨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变更、规模调整、撤销的全部文件以及长虹街道办事处滨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权、职责信息,该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成员名单及其选举信息和成员职责信息;3、长虹街道办事处明德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变更、规模调整、撤销的全部文件以及长虹街道办事处明德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权、职责信息,该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成员名单及其选举信息和成员职责信息;4、长虹街道办事处杨梅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变更、规模调整、撤销的全部文件以及长虹街道办事处杨梅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权、职责信息,该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成员名单及其选举信息和成员职责信息;5、管辖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社区的居民委员会名称。同日,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政务公开办)受理该申请后交办至被申请人处。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复函》,告知申请人所留通信地址祁阳市**城**栋**室属**社区管辖,并向申请人公开了《关于将长虹街道**社区分设为平安街、滨江、明德和杨梅湖4个社区的批复》[祁政函(2023)12号]、《关于平安街、滨江、明德、杨梅湖四个社区“两委”成员职务分工的通知》[长工委发(2023)61号]。12月30日,市政务公开办将《复函》及公开材料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同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关于邓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复函》;(二)《关于将长虹街道**社区分设为平安街、滨江、明德和杨梅湖4个社区的批复》[祁政函(2023)12号];(三)《关于平安街、滨江、明德、杨梅湖四个社区“两委”成员职务分工的通知》[长工委发(2023)61号];(四)关于撤销浯溪镇建制设立街道办事处的说明;(五)邮件详情、邮寄轨迹截图;(六)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公开交办函;(七)祁阳市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其答复职责,现评析如下: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其答复职责。本案中,**社区(老)已于2023年8月5日拆分成平安街(新)、滨江、明德、杨梅湖四个社区,且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将平安街、滨江、明德、杨梅湖四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列,同时申请公开上述四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相关信息,现存的**社区就是拆分后的**社区,按正常思维逻辑理解,其申请公开的应为拆分后的**社区(新)相关信息。且拆分前的**社区已不存在,申请人若申请公开拆分前的**社区相关信息,应作“拆分前的**社区”或“原**社区”等特别区分或说明。故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五项信息,被申请人已在《复函》中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其答复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关于邓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