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秦学君,局长;住所地:祁阳市长虹街道平安街227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报案材料进行告知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月12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报案要求进行告知,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报案通知书》;(二)邮件交寄单及送达轨迹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所反映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因申请人扰乱**村村务工作群秩序,引发村民不满,村民对其进行制止,不存在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后果;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警已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因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后果,无法进行行政案件受立案,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大忠桥派出所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4月29日、5月10日,被申请人两次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并送达书面的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报警案件登记表;(二)询问笔录;(三)微信聊天记录;(四)《关于龚某某信访情况的说明》;(五)监控视频两段。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2024年4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报案通知书》,称其多次受到威胁恐吓等,被申请人于4月10日签收后,将该报案材料交至其派出机构大忠桥派出所(下称大忠桥所)办理。大忠桥所接报警材料后,于4月20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5月10日,大忠桥所作出《关于龚某某信访情况的说明》并送达申请人,将核查结果对申请人进行通报,申请人拿到材料后离开。后大忠桥所作出编号[2024]000117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处理情况为不予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报警案件登记表;(二)询问笔录;(三)《关于龚某某信访情况的说明》;(四)监控视频两段;(五)《报案通知书》;(六)邮件交寄单及送达轨迹截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本案受理前,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现评析如下:
在本案受理前,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报警材料后,其派出机构已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有关人员进行了批评训诫,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通报。故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履行了其答复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