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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14号
  • 2024-12-30 10:43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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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祁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祁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法定代表人:全辉,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810日的现场执法行为不服,于20242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复议请求不明,且申请人虽提出赔偿请求,但未提交足以证明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本机关于222日通知申请人补正。38日,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311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2023810日行政行为违法;二、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三百万元。

申请人称:2023810日,申请人筹办的抖音电商晚会正式开幕演出,在艺名“半某某”的歌手上台前,被申请人的文化稽查人员称半某某为被封杀艺人,禁止其上台演出,演出冷场近十分钟后才让半某某上台演出。演出结束后,被申请人的领导拒绝合影,且宣扬半某某为劣迹艺人,要求申请人把半某某的演出视频全部删除。当晚半某某及其他歌手均离开祁阳,导致第二天直播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申请人与各商家的合作被迫终止。经申请人查询,半某某不属于《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所认定的劣迹艺人,亦未被相关部门列入被封杀艺人名单。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举办此次演出未到被申请人处提交申请;二、申请人本次演出涉嫌欺骗,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请示中载明到场艺人与实际演出艺人不符;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并未对演出进行叫停,演出未出现冷场,且被申请人作为主办单位,对演出事宜有权进行监督;四、被申请人负责人是否与演员合影为个人行为,申请人无权干涉;五、申请人后续的活动是否正常开展,与案涉执法行为无直接关联;六、本次演出被申请人为主办单位,申请人为承办单位,双方系合作关系,并不存在实施了执法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386日,申请人向祁阳市委、市政府提交《关于举办“**嘉年华公益盛典的请示》(下称《请示》),申请于81020时在祁阳市祁剧团举行案涉演出,并建议被申请人、祁阳市乡村振兴局以举办方名义共同参与。该《请示》载明,出席嘉宾为:李响、程凱、柳岩、张一山、朱之文、何云伟、曹云金。87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易某某与祁阳市祁剧团签订场地使用合同,89日,申请人与北京**公司签订合同,邀请“半某某”(艺名,本名未知)参加演出,该合同申请人未签字、盖章。演出开始前,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进行了免费发放门票工作。2023810日,案涉演出在祁剧团正式开场,现场大屏幕显示主办单位为祁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祁阳市乡村振兴局,承办单位为申请人祁阳**公司。参与演出的单位、人员为肖家镇、殷某某、“半某某”等人,柳岩、张一山等人均未参加。被申请人负责人和祁阳乡村振兴局的分管负责人到场参加活动,被申请人安排执法大队、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安保工作。演出开始后,因到场艺人与《请示》艺人不符,且被申请人负责安保的人员发现“半某某”有负面新闻,就及时向在现场的被申请人负责人进行汇报,全辉在后台与“半某某”经纪人进行充分沟通后,同意“半某某”上台演出,演出全程未被叫停,亦未出现冷场。

202456日,本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听证,双方对案涉演出为公益性演出,被申请人为主办单位,申请人为承办单位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场馆租赁合同;(二)半某某活动合同;(三)《关于举办**嘉年华公益盛典的请示》;(四)演出现场视频;(五)听证视频、录音、笔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的案涉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现评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案涉行为不是行政行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作为案涉演出的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在案涉演出中为合作关系。演出过程中,在发现实际演出人员与前期请示中载明演出人员不符,且部分演出人员在网上有负面舆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为主办单位,本着对活动负责的目的,对案涉演出节目、人员等进行核实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行政行为,而是属有合作关系的民事行为,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本案中并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使职权等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范围。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510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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