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段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人:于浩,党组书记;住所地:祁阳市金盆西路131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月24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5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被申请人于5月30日签收,至提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做任何形式的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祁阳市发展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二)邮寄信封封面(复印件);(三)邮件轨迹。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因被申请人于祁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楼四楼办公,未设置收发室,可能是快递员将信件投递到了一楼的祁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安值班室,导致被申请人未收到相关材料。二、被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等材料后,及时通过电子邮箱和圆通快递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二)《关于永州**公司祁阳**项目备案的通知》(答复附件);(三)邮件轨迹及电子邮箱送达截图;(四)保安室照片一张。
本机关复议查明:被申请人在祁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办公地址为湖南省祁阳市金盆西路131号。2024年5月28日,申请人以上述地址为寄递地址,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公开**项目**楼的相关信息: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2、商品房价格备案表;3、项目核准文件;4、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5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材料,邮件妥投单登记为“单位收发室签收”。至本案受理前,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的答复。
本机关另查明,被申请人于7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7月26日将该答复与相关附件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指定的地址邮寄该答复与相关附件,申请人于7月30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祁阳市发展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二)邮寄信封封面(复印件);(三)邮件轨迹;(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五)《关于永州**公司祁阳**项目备案的通知》(答复附件);(六)邮件轨迹及电子邮箱送达截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是否收到,是否如期履行了其答复职责。现评析如下:
一、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视为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举重明轻”解释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同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示的单位名称、地址具有公信力,申请人依照行政机关公示的名称、地址邮寄信函的权利应充分予以保障。本案中,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公示的地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邮件妥投单登记为“单位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亦无相关证据证明上述邮件妥投单登记为虚假登记,故应视为被申请人已签收。至于被申请人所提出的在其他单位办公、无收发室等主张,上述主张均为单位内部流转问题,且申请人作为普通群众,对上述情况不应知晓,故被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应视为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二、被申请人未如期履行其答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有答复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亦未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故被申请人未如期履行其答复职责。
另,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后已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