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某甲。
被申请人:祁阳市大忠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贵军,镇长;住所地:祁阳市大忠桥镇合兴村15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答复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月1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十日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要求对相关政府信息进行公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邮件交寄单及送达轨迹截图。
被申请人称:因“一拆二改”实施主体是**村两委,故被申请人委托**村村支书龚某乙同志向申请人龚某甲说明情况,2024年6月12日,龚某乙找到申请人龚某甲,讲明了“一拆二改”的相关政策、实施主体和事情经过,申请人听完讲述后,未做其他要求,表示默认,故被申请人未再作书面答复。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村一拆面积统计表;(二)情况说明。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申请人系**村**组村民。2020年,**村村委会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时,对村内危房、空心房进行“一拆二改”,申请人房屋(正房187㎡,厕所20㎡,杂房15㎡)被列入一拆范围,村委会在拆除前征求了申请人家属的同意。2024年4月21日,申请人分别向祁阳市人民政府及被申请人邮寄了完全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希望了解:1、2018年大忠桥镇**村“一拆二改”项目的政策性规定、实施主体、被实施对象名单、资金来源和去向、与农户的相关协议和方案;2、2018年大忠桥镇**村村民龚某甲房屋“一拆二改”项目的实施主体、被实施对象名单、资金来源和去向、与申请人的相关协议和方案。至6月2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工作。
7月23日,**村村委会向本机关提交《关于拆除龚某甲的危房、空心房情况说明》。
本机关另查明,2018年6月8日,原祁阳县人民政府制发《关于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美丽乡村 “一拆二改三种四清洁”三年行动的通告》,自该通告公布之日起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整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邮件交寄单及送达轨迹截图;(三)**村一拆面积统计表;(四)情况说明;(五)《关于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美丽乡村 “一拆二改三种四清洁”三年行动的通告》。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其答复职责。现评析如下:
被申请人未履行其答复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大忠桥镇**村一拆二改项目的相关信息,该项目的相关协议、方案等均由**村村民委员会制作、保存,但该项目的政策性依据应属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应根据上述规定,就可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进行公开,对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的答复,未履行其答复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