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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22号
  • 2024-12-30 10:58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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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程某源,男,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的行为不服,于20244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4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以任何形式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投诉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存在渎职行为,应予以纠正,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EMS挂号信邮件轨迹查询截图;(二)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三)商品照片;(四)付款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处理结果及时回复

首先,被申请人门卫室于202368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举报投诉履职申请,69日被申请人批转至下属机构综合执法大队办理。大队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函后及时通过电话联系了申请人,向其了解情况并告知已经受理举报投诉,待调查、处理后会依法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2023619日,综合执法大队派出执法人员与被申请人下属派出机构潘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一同前往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梅溪镇大伍村进行核查,未发现被举报投诉人祁阳县梅溪镇惠农庄园经营部在该处经营,登记注册地址大门紧闭。执法人员与当地村委会了解核实,村委会证实被投诉举报人未在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申请人开具了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其登记注册的联系方式联系经营者,一直无法取得联系。当日,鉴于被举报投诉人登记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实际经营主体,被申请人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湖南省登记注册系统将被举报投诉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第三,2023621日,鉴于被举报投诉人未在登记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向“拼多多”平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建议书,建议平台下架被举报投诉人在平台销售的所有产品。

第四,202362608:47分,执法人员通过申请人提供寄件单上标注寄件方的联系方式 13691719252 ,电话联系了该寄件单标注的寄件人宋某,知悉实际发货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新兴安置小区种子仓。因实际经营地址在长沙市雨花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域,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制发祁市监案移〔202318号《案件线索移送函》,移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日,被申请人制发回复函,将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附上建议书、线索移送函及相关调查资料复印件,通过邮政EMS快递邮寄送达申请人。经查询,申请人于202362909:34分签收,办理时长为14个工作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了以下处理:1.鉴于祁阳市不是被举报投诉人违法行为实施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被申请人对被举报投诉人的涉嫌虚假宣传其销售的蔬菜种子为“非转基因”的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已移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对于被举报投诉人未依法依规在注册登记地点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查实3日内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遵循了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程序合法

20236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实施核查,开展了任务派发、现场核查、平台查询、走访调查、核查处理等工作,至626日书面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始终遵循《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程序合法合规。

三、对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的答复

(一)关于申请人提出“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投诉处理结果”的回复。

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履职申请”具体请求共7条,涉及投诉、举报、举报奖励、信息公开、发票等不同事项。

202368日,被申请人收到书面举报投诉履职申请,69日批转至下属机构综合执法大队办理后,因申请人拒绝短信接收,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向其了解情况并告知已经受理,待调查、处理清楚后会依法告知处理结果,但执法人员当时未进行录音及留存通话记录截图。由于在运营商联通处仅能查询6个月通话详单,目前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的证据。

在查实被举报投诉人在被申请人辖区未实际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注册地址也无法联系被举报投诉人,其实际发货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新兴安置小区种子仓后,被申请人实施了在湖南省登记注册系统将被举报投诉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向“拼多多”平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议下架被举报投诉人在平台销售的所有产品、将线索移交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一系列处理行为,并书面回复申请人(邮件内附有相关资料),申请人本人予以签收,应当视为知晓该举报投诉的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二)关于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情况。

被申请人自收到举报投诉履职申请后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相关程序办理,受理后及时电话告知,调查结束、作出处理后也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申请人,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后,被申请人立即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及时安排人员调查核实,未发现被举报投诉人登记注册地址有经营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系滥用复议权,浪费了司法资源,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公文处理笺及举报投诉履职申请;(二)案件移送线索移送函照片;(三)回复函及送达回证;(四)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及审批表;(五)建议书;(六)证明及经营现场照片;(七)联通网上营业厅详单查询页面。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356日,申请人在拼多多惠农庄园经营部花费3.58元购买了迷你胡萝卜种子10克,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案涉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20236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次日,被申请人将该投诉举报批转至综合执法大队办理,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受理了其投诉举报申请。2023619日,执法人员前往祁阳市梅溪镇大伍村进行核查,未发现被举报投诉人祁阳县梅溪镇惠农庄园经营部在该处经营。执法人员与当地村委会了解核实被投诉举报人未在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申请人开具了证明。执法人员通过经营者登记注册的联系方式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当日,鉴于被举报投诉人登记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实际经营主体,被申请人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湖南省登记注册系统将被举报投诉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2023621日,鉴于被举报投诉人未在登记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向“拼多多”平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建议书,建议平台下架被举报投诉人在平台销售的所有产品。

2023626日,执法人员通过申请人提供寄件单上标注寄件方的联系方式,电话联系了该寄件单标注的寄件人宋丹,知悉实际发货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新兴安置小区种子仓。因实际经营地址在长沙市雨花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域。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制发祁市监案移〔202318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本案线索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制发回复函,将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629日签收。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服,向祁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祁阳市司法局收发室于202396日签收。因该复议申请未转交至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人于2024424日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监督。2024426日,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受理通知书》(永政复责受字〔20248号),责令本复议机关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公文处理笺及举报投诉履职申请;(二)案件移送线索移送函照片;(三)回复函及送达回证;(四)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及审批表;(五)建议书;(六)证明及经营现场照片;(七)《责令受理通知书》(永政复责受字〔20248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投诉行为另行作出回复是否违法。现评析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与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并终止调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投诉履职申请,该申请同时包含了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在长沙市雨花区,遂将该案线索移交至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并作出回复函告知申请人该案线索已移交,根据常理可以判断本案实际上已调解不能。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该回复函中未就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已终止调解的内容做特别说明,内容存在瑕疵,但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职,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作出的回复函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621


附相关法律条文: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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