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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3〕2号
  • 2024-03-22 09:51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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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祁阳市公安局

负责人:欧阳建军,政委

住所地:祁阳市平安西路227号。

申请人对祁阳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祁公(黎)决字〔2022〕第1288号,以下简称1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7月21日在张某云家中,申请人与张某云陈某秀张某云母亲)发生争吵,因陈某秀先出言辱骂并抓住申请人的头发不松手,申请人在难以忍受疼痛的情况下咬了陈某秀一口,被申请人以此对申请人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过重。后陈某秀张某云二人共同殴打申请人,造成申请人右侧前肋骨折,被申请人仅处罚了陈某秀一人,未处罚张某云。且被申请人直至2022年12月16日才作出1288号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1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罚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涉案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7月21日22时许,唐某芳酒后以给张某云的母亲陈某秀看牙病为由进入陈某秀张某云母女居住的祁阳市XX小区AB单元****房内。周某华怀疑其丈夫唐某芳张某云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与其外甥女刘凤闯入张某云母女居住的房间内。后周某华谩骂张某云张某云回骂周某华之后两人发生拉扯,陈某秀上前帮忙与周某华拉扯,周某华咬了陈某秀一口,陈某秀周某华胸腹部踢了一脚。周某华伤势鉴定为“致伤头部、躯干及左上肢,其右侧第 4、5 前肋骨折。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某秀的陈述、违法行为人周某华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频资料、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资料佐证。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1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最后作出了1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1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2022年7月21日,唐某芳酒后以给张某云的母亲陈某秀看牙病为由进入陈某秀张某云母女居住的祁阳市XX小区AB单元****房内。因申请人周某华怀疑其丈夫唐某芳张某云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得知唐某芳到了张某云家中,随后遂与其外甥女刘凤一起前往张某云母女的住处,在陈某秀开门查看情况时,二人进入了陈某秀张某云母女家中。后申请人与张某云之间发生争吵和拉扯,陈某秀上前为帮助张某云用右手扯住了申请人头发唐某芳上前劝架拉开了陈某秀,陈某秀被拉开时右手手臂尚未被咬。申请人后续又与陈某秀发生拉扯,并咬了陈某秀右手手臂一口,陈某秀朝申请人胸腹部踢了一脚申请人伤势经永州浯溪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致伤头部、躯干及左上肢,其右侧第 4、5前肋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陈某秀伤情未作鉴定。被申请人下属黎阳路派出所于当日张某云报案后出警20229月19日将案件登记为“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11月4日被申请人祁阳市公安局对陈某秀予以刑事立案。同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祁阳市公安局向申请人周某华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拒绝签字。当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1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现评析如下:

1.申请人周某华咬伤陈某秀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1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充分。关于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本案中祁阳市公安局黎阳路派出所在对申请人周某华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实施处罚过程中,对张某云唐某芳、刘凤、陈某秀位参与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四人的陈述与申请人的自述中均提到了申请人咬了陈某秀手臂的事实陈某秀右手手臂伤口的照片予以佐证申请人虽主张其系在被陈某秀扯住头发难以忍受疼痛的情况下才咬了陈某秀一口,但通过现场视频资料证实,陈某秀先前是扯住了申请人头发不放,后经唐某芳劝架,陈某秀还是松开了申请人头发,此时陈某秀的手臂尚未被咬伤。事实上是申请人在此之后又与陈某秀拉扯到一起时咬了陈某秀右手手臂一口,陈某秀亦朝申请人胸腹部踢了一脚,申请人与陈某秀互殴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称其系在被陈某秀扯住头发难以忍受疼痛的情况下咬了陈某秀手臂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亦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陈某秀系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咬伤陈某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

2.关于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祁阳市公安局黎阳路派出所在2022年7月21日接到张某云的报案后出警,20229月19日将案件登记为“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通过调查查明,陈某秀对申请人造成的伤害已构成轻伤二级,被申请人祁阳市公安局遂于11月4日对陈某秀进行了刑事立案,在办理陈某秀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并对申请人作出了128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履行了传唤、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义务等行政程序,但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21日接到张某云的报案后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之规定,就申请人的治安案件及时制作受案登记表立案进行处理且在接到报案后时隔4个多月才2022年12月16日作出案涉1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办案程序违法,但不影响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定性其实体处理正确,故应当保留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祁公(黎)决字〔2022〕第128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3412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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