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介绍
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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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39173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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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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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112100662675X84430239173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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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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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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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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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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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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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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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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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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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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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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