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祁阳市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家、湖南省、永州市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健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机制,建立全市统筹、部门负责、镇(街道)村(社区)为主的工作模式,严格政策标准,规范操作行为,依法依规、积极稳妥、高效推进全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序实施,同时做到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推动祁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夯实土地要素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调整责任机制。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主体、统一管理的原则,调整全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责任机制,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并委托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此后,新实施项目的指挥部、协调小组等工作专班负责对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不作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其他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推进征收补偿安置各项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有关单位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分工如下:
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拟定相关文书草案,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核算补偿安置费用,负责对违法建筑的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宣传发动、调处矛盾纠纷、认定被征收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签订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协议、信访维稳、控违及管控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行为等工作。
祁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园区范围内实施的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并做好对园区内已征收土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委政法委应做好与征收补偿安置有关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开展对相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审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对相关项目的立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预算、拨付和监管。
市住建局负责与市内开发商协商,筹集安置房房源及安置房建设施工手续办理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做好对本市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及相关文书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对拟征地项目占用林地情况的审核及报批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对拟征用土地涉水范围的界定、水利工程补偿及恢复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村(社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工作,做好对各镇(街道)安置区内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湖南浯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片区开发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资金保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安置房建设任务。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相关信访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阻碍征收、阻碍建设等违法
行为;负责安置人口户籍的把关工作。
(二)调整安置方式。《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祁政发〔2020〕8号)中规定对祁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建制镇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可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房、集中迁建等三种安置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从2022年7月1日起,对祁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征收不再实行集中迁建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房这两种方式进行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28万元/人的标准进行安置,同时对积极主动配合工作的被征收人可按不超过7万元/人的上限给予适当奖励。对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原则上按64平方米/人(含公摊面积)的标准确定安置房面积,其中对积极主动配合工作的被征收人可按70平方米/人(含公摊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建设,或者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从本市已开发的商品房中筹集房源。关于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除祁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对其它范围(包括各镇和各街道非城区范围)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可继续采取集中迁建、分散迁建的方式进行安置。如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方式,原则上应安置在集中建房点,按照《祁阳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祁政办发〔2020〕5号)执行;如采取分散迁建安置方式,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按照农村建房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上述调整措施,我市将依法对《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祁政发〔2020〕8号)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即重新制定实施细则并公布实施。
(三)设置过渡期。为稳妥实施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责任机制和安置方式的调整,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1.实施主体责任过渡。过渡期间,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主体(项目指挥部、协调小组等工作专班)及责任仍然保持不变,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其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过渡期结束后,如果仍然存在未完成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委托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接落实。
2.城区安置方式过渡。对2022年7月1日前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征收项目,设立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已实施征收的项目,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原选择的安置方式继续有效,且允许其将集中迁建安置自主选择转化为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已启动征收工作的项目或正在组织实施征收的项目,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如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签约且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腾房的,依然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房安置其中任意一种安置方式;如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签约或在2023年6月30日前未完成腾房的,按调整后的安置方式进行。
3.特殊情形处理。祁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于在2022年7月1日前已全面完成实施的项目,如果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绝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人)已得到妥善安置,但因历史遗留问题存在极少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人)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特殊情形,可参照上述涉及城区安置方式的过渡措施执行。
(四)规范信息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土地收储信息管理平台,对全市已出让土地、储备土地、预征收土地、安置情况等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建立集中数据库并实时更新,实现一张图动态管理。对于储备土地和预征收土地,不得出现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的情形。
(五)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妥善解决超期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由祁阳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全面梳理全市存在的此类问题,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法依规、分门别类的原则制订处理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行问题清单销号制,对每个安置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工作措施,逐步推进落实,力争在3年内将超期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全部解决到位。
三、工作保障
(一)组织领导。成立祁阳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顾问,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委常委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和统筹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及工作措施,制订年度计划,下达工作任务,统筹和调配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审核具体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主要问题,以及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暂与祁阳市土地收储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有关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组织工作专班。必要时,可以从相关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工作队伍,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二)定期会商。对于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过程中面临的难点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提交市级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调度会商,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对涉及重大问题的事项,应按程序提请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以保障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和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三)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法规及政策,让群众深入了解政策和自身合法权益,理解和支持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为全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全力为相关项目建设涉及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财政局、湖南浯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既要稳妥处理和解决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历史遗留的资金未交付问题,也要满足新开工项目的资金需求。要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安全监管,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保障各镇(街道)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五)房源保障。湖南浯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住房保障中心要加大安置房建设力度;市住建局要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商的衔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安置房源。
(六)考核激励。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全市重点工作绩效考核范畴,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成效良好、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予以落实。建立合理的容错机制,消除不必要的思想顾虑,为加快推进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氛围。
(七)追责问责。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不得截留、挪用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等行为,由市纪委监委等部门严肃实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