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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05-23 10:19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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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祁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4


祁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祁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高层建筑、老旧小区等区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水量不能满足需求,使用二次加压设施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

本办法所称供水单位包括供水企业及自建二次供水单位。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镇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出台二次供水标准,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企业二次供水收费标准,并监督供水单位严格执行。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划定的职能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应按供水专项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供水压力应满足规范要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建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第六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设备、施工、验收和运维管理环节的技术要求应按照《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43/T3532020)《祁阳住宅供水技术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1日发布实施,以下简称《标准》)执行,满足“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分表计量的要求。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水企业应参与含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评审,施工期间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技术要求。

第八条城市住宅、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与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上传至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有关内容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工程中材料设备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所选材料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及规范组织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水企业应当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积极鼓励供水企业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行维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制定供水企业统建统管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对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由自来水供水企业依法验收合格后统一管理;

(二)对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将设施委托给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到达使用年限后,必须按照《标准》重置和更换。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在小区公布服务电话。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管制度,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账;

(二)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向用户公示,并向市卫生健康局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检测资料;

(四)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查明情况,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影响,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市卫生健康局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双随机”要求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市卫生健康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事件。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等危及人体健康事故(事件)的,有权责令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质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一)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三)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次供水单位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时应提前通知用户。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含在建工程)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应当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二次供水成本暂未计入供水价格的,其二次供水水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水企业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据实收取。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暂未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管理的,其运行维护费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

第二十一条已移交或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重置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未移交的,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业主承担相关费用。

老旧建筑(即无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的特殊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重置和更换费用,政府依据政策投入,业主合理分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二十四条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盗用或者转供水量水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各镇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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