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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陈某新、李生某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水生野生动物案——深化农警联动 筑牢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防线
  • 2026-11-05 16:14
  • 来源: 祁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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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9日,陈某新、李生某在祁阳市黎家坪镇培子湾村、新塘村,使用电子诱捕装置(诱捕器)、夜间强光照明等禁用工具、方法,猎捕虎纹蛙5只、黑斑侧褶蛙13只、沼水蛙13只,被祁阳市公安局黎家坪派出所现场查获。该案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026年4月20日移送祁阳市农业农村局处理。

(二)处理结果

陈某新、李生某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水生野生动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鉴于二人主动配合调查、猎获物均为活体,办案坚持宽严相济原则,2026年7月,祁阳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涉案猎获物及猎捕工具;二是处罚款54500元。涉案蛙类在当事人见证下全部现场放生。

(三)本案的典型意义

一是行刑衔接顺畅,案件分流处置规范。本案由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审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后,次日即移送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形成“公安查获—依法分流—农业处罚”的闭环。既避免了不构成犯罪即“一放了之”的执法空档,也防止了“以罚代刑”,为农警联合打击非法猎捕提供了可复制的衔接样本。

二是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执法尺度统一。虎纹蛙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种群),黑斑侧褶蛙、沼水蛙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均受法律保护;电子诱捕装置、夜间强光照明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令禁止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只要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即构成违法,不以猎获数量多少为要件。办案中综合考虑二人配合调查、猎获物全部存活等情节,依法没收猎获物和猎捕工具并处罚款,同时将涉案蛙类全部放生,做到过罚相当、生态损害最小化。

三是“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执法与普法同向发力。蛙类是农田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种群数量直接关系农田害虫控制和生物多样性。本案从查获、处罚到放生全程公开,向周边群众传递了“禁用工具不能用、野生蛙类不能捕”的明确信号,提升了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同时也为同类移送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借鉴,凝聚起农警协同保护合力,实现法律效果、生态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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