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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10015/2022-26999 发文日期: 2021-12-29 发布机构: 祁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1-12-29 16:33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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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级驻祁有关单位:

《祁阳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14

祁阳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建设法治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永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精神,结合祁阳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助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为祁阳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为契机,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全面提升全市依法行政水平;创新监管方式,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渠道,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打造一流的法治营商环境,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祁政办发〔2020〕3号)精神,结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1.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事前公开: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执法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事中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事后公开: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完成时限:事前公开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事中事后公开持续推进)

2.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自身行政执法事项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合理配备必要的音像记录设备,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全程录音录像。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完成时限: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在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建立音像记录工作管理机制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音像记录工作持续推进)

3.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的效率性和规范性,标准化制作每一份执法文书,对已作出处理决定且送达的案卷要及时整理归档,坚持一案一档,做到案卷装订整齐,并同步做好视听资料的归档工作。市司法局联同市档案馆适时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档案馆。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完成时限:案卷专项执法检查在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执法案卷归档工作持续推进)

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合理配备法制审核人员。结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事项,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完成时限:配备法制审核人员,确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5.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对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做到文明规范执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旅广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完成时限:根据上级安排统筹推进)

(二)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

6.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进行动态更新维护。各行政执法单位将检查对象名录库报市场监管局汇总,由市场监管局梳理后制定跨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报司法局备案。(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前)

7.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严格控制涉企执法检查频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涉企检查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制,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涉企检查。在执法过程中推行“综合查一次”,以一次检查囊括多个执法领域的方式,实现“一次检查、全面覆盖、集中执法、一步到位”。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措施。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等柔性执法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预,刚柔并济提升执法效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前)

8.制定双随机联合抽查计划。由市场监管局根据各部门的双随机抽查计划,将主体相同、事项相近的抽查计划合并为联合抽查计划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场监管局应制定联合抽查工作指南(操作细则),针对每件抽查事项明确抽取方法、抽查流程、抽查标准、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内容,提高联合抽查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科技和工信局。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前)

(三)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9.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各行政执法单位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应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公开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建立行政审批、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前)

10.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如果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如果申请人有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黑名单对象或存在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在信用修复前或最长公示期未结束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1.统一规范工作流程。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服务场所、政府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予以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许可条件、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以及申请人不作出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完成时限:根据上级安排统筹推进)

12.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免予核查的条件。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级分类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法采取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反馈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事中事后核查,记入信用档案。开展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依托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实施分级分类差别化监管,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广体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烟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4.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持续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

15.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时清理本部门制定的与上级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容不相符或已过有效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时,可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在上级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进一步量化、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重点规范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对不执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随意处罚、违法执法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6.畅通与刑事司法衔接渠道。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检查时,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应当制定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同时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对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对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7.健全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公布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和联系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对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甚至执法腐败等问题,要严格依法依纪依规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18.加强业务培训。各行政执法单位应组织全体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法制培训,特别是加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宣传培训力度。坚持补短板、强弱项,根据实际需要,分类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培训,将执法专业轮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将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的行为规范纳入培训范畴,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19.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平时考核,对业务能力不强或者责任心不够、不能胜任执法工作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对执法不文明、不规范、故意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视情形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行政执法证。(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推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精心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牵头单位要对参与执法的相关部门开展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及时制定本单位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设法治营环境工作方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真抓实干。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和紧迫性,及时提供经费保障,合理配置和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提高执法装备水平。要将这次工作行动与“我为群众办实事”等活动相结合,务必真抓实干,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确保取得实效。

(三)深入宣传。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督查考核。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督查,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平安建设考评范畴,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和取得实效。

(五)巩固提升。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全面总结本单位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的工作情况,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同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巩固工作成效,持续推进行政执法质量的提升。

政策解读:关于《祁阳市人民政府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工作方案》解读

视频解读:关于《祁阳市人民政府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视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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